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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符合规律的必然趋势

作者:周新城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符合规律的必然趋势

周新城

周新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符合规律的必然趋势

近日有人提出,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自然而然产生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则是人们按照马克思设计的制度人为建立起来的。言外之意,社会主义是人为的制度设计,它的建立不具有客观必然性。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一、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论证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客观必然性的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制度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马克思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下,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共产党的领导、无产阶级的革命精神和创造性起了很大作用。但这绝不等于说社会主义制度是按照少数人闭门造车设计出来的图纸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人们主观制度设计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历史必然趋势,是一种客观必然性。

最早提出社会主义的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在英国产业革命时期,资本原始积累,圈地运动,“羊吃人”,劳动人民遭到残酷剥削,陷于艰难困苦的境地。空想社会主义奠基人托马斯·莫尔对横遭圈地运动之祸而颠沛流离的劳动人民深表同情,对资本原始积累的野蛮手段和残暴行径深恶痛绝。他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他在人类社会向何处去的探索中,设想了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人人劳动、共同占有,没有剥削、没有压迫,衣食丰足、道德高尚,人人无忧无虑地生活的理想王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思想,成为科学社会主义重要的思想来源。空想社会主义是从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出发来论证这种思想的,他们总是诉诸人的理性,世界观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而且他们看不到实现理想社会的力量。他们的理想社会是一种空想。主观设计出来的新社会,尽管在图纸上是尽善尽美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马克思、恩格斯吸收空想社会主义中合理的思想,运用他们自己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分析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的矛盾,得出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的科学结论,从而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论证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客观必然性的呢?他们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产品不是一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一群工人共同劳动的产物;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不是来自本企业,而是由社会提供的;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是自己消费,而是供社会使用的。各个生产单位密切联系在一起,整个国民经济连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资本家是按照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进行生产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以后,这种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1](p.277)“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1](p.278)这样,占有方式就与生产方式发生了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对占有方式,这就形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病都来源于此。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消灭自身创造了物质条件,而且资本主义的发展客观上也造就了自己的掘墓人——无产阶级。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依靠工人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要求。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个道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阐述的。有人说,《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多年了,资本主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经济全球化,这套理论还适用吗?的确,这170年来资本主义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依然存在。经济全球化只是使这个基本矛盾越出了一国的范围,扩展到全世界,使它加深了。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仍然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趋势。这就是我们在苏东剧变、社会主义跌入低潮的严峻形势下,仍然对社会主义充满信心的理论依据。

二、怎么评价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从理论上阐明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一种客观的必然趋势。这是一个伟大的预见。但他们在世的时候,除了短短72天的巴黎公社外,社会主义还没有实践,没有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制度。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的领导下,俄国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从科学的理想变成了现实的社会制度。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新纪元,人类自此进入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代。

怎么评价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它是历史的必然趋势,还是“背离了人类文明正道”的“历史迷误”?这在苏东剧变以后曾经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存在激烈的争论。那时,由赫鲁晓夫在苏共20大上作全盘否定斯大林的秘密报告引发的世界范围内的反共反苏浪潮中,攻击苏联社会主义实践的声音甚嚣尘上。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斯大林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全盘否定斯大林必然导致全盘否定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当时在“黑云压城城欲摧”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在毛泽东领导下挺身而出,接连发表《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和《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两篇文章(以下简称《一论》《再论》),捍卫斯大林的正确方面,全面、科学地分析了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反击了帝国主义、修正主义的猖狂进攻,成为稳定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大局的“定海神针”。

我们党是怎么分析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呢?毛泽东提出了一个方法论原则,即把苏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区分开来。苏联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政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经济上坚持公有制、按劳分配;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正确的,它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的普遍规律,是所有国家发展共同的康庄大道,这就是十月革命道路。这种基本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动摇了、颠覆了基本制度,就会改旗易帜,走上背离社会发展规律的邪路。苏联建立的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则是苏联人民结合苏联国情探索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对苏联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需要作具体分析:有的是正确的,别的国家可以学习;有的是只适合于苏联的国情,不能搬到与苏联国情不同的其他国家去;有的则是错误的。斯大林的错误不是由基本制度产生的,而是发生在具体制度的某些环节上。因此,纠正斯大林的错误不需要改变基本制度,只是要求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改革不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符合经济基础需要的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在整个社会制度的体系中,基本制度是第一位、决定性的,具体制度是第二位的,只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基本制度是正确的,具体制度则是有对有错的。综合起来,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应该“三七开”,成绩是基本的,问题是第二位的。毛泽东这一论断是在政治局会议上提出来的,得到与会成员一致赞同。

有人经常提出一个问题:苏联东欧都垮了,为什么还要为他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辩护?事情有点像1956年我们党发表《一论》《再论》时有人提出的疑问。当时有人也说,连赫鲁晓夫都把斯大林否定了,你们还给斯大林作辩护?毛泽东理直气壮地说,我们为斯大林的正确方面辩护,就是为社会主义辩护,就是为无产阶级专政辩护,就是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辩护。苏联的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难道不应该辩护?苏联的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具体制度,难道不应该辩护?不要因为苏联东欧垮台了,就彻底否定他们的社会主义实践。老实说,苏联东欧的垮台,不是社会主义造成的,恰恰是由于他们抛弃了原来坚持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抛弃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行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结果。这一点,我们党是有明确结论的。

三、如何理解我国是按照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有人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产生过怀疑和动摇。一说改革就说社会主义制度背离了人类文明的正道,就想照搬西方的“普世价值”。其实,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按照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的结果,完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主观设计出来的。

我们以我国经济制度为例来说明。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兴建大批大型工业企业,尤其是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在这种形势下,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以及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私营工商业,显然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不相适应了。我们党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体两翼”,用两翼来保证一体。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三大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改造工程。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充分肯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指出:“这个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2](p.12)“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2](p.13)到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几亿人口的大国里,短短几年时间,平稳地实现了这样庞大而复杂的社会改造工程,世界罕见。这项工作尽管存在时间过紧、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完成得很好。我们党用这样伟大的革命实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值得浓墨重彩地写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极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政治前提。我们必须充分肯定这项工作,一切否定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言论都是不符合实际、错误的。

但是,当时我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没有明确的认识。1960年,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经谈到: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经过后一阶段,到了物质产品、精神财富都极为丰富和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极大提高的时候,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了”。①但他没有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更没有阐述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各方面的制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那时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一些超越阶段的做法。例如在所有制方面,搞了单一公有制,这就不符合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审视了我国国情,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这个问题。到党的十三大,我们党明确地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3](p.693)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私有制(不管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葬送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制定政策措施,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生产资料公有制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在许多地方和部门还不具备。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4](p.110)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5](p.31)“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5](p.32)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有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党的十三大以后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这样的所有制结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我们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把这一条写进了宪法。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这个基本经济制度,谁也不能违反。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党确定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分慎重的,不仅有理论论证,而且经过了实践检验。从开始提出到最后确定,经过10多年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才写进宪法,用根本大法把它规定下来。现在有人罔顾这段历史,动不动就想修改基本经济制度,且不论对错,至少在学风上也是不谨慎的。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中央一再强调,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搞私有化。

回顾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国际国内的实践来看,都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要求的,都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不是某个人主观设计出来的,而是无产阶级、劳动人民按照客观规律干出来的。

注释:

①参见《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注和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第259-260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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