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个体私有制?
——《共产党宣言》里说的“消灭私有制”不包括个体私有制吗?
周新城
共产主义是要消灭一切形式的私有制的
有一种看法,认为《共产党宣言》里说的“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仅仅是指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不包括个体私有制。理由是《宣言》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彻底消灭私有制是不可能的。
我们来看一看原文吧。《共产党宣言》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
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①]
这一大段话,至少说眀了四个问题。第一,所有制只是更替,一定形式的所有制是可以消灭的,可以为另一种所有制形式所取代,例如可以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私有制,用资产阶级私有制取代它,但所有制(生产关系中最根本的东西)总是要有的,我们不能废除一般的所有制;第二,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产生剥削、产生阶级对立的私有制的最后的、最完备的形式,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实际上就意味着消灭产生剥削、产生阶级对立的私有制;第三,个体私有制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了,或者正在被消灭,“用不着我们去消灭”。资产阶级在消灭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同时,也在消灭个体私有制。第四,不同性质的私有制消灭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将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消灭,有的则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但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所有的私有制都将不复存在。作为共产党人的理论,“消灭私有制”,包括一切形式的私有制。我们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因为私有制是产生社会弊端的根源。我们的目标不是消灭某一种私有制形式,维护另一种私有制形式。正如列宁指出的,共产党人“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所有制,而且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②]这就是说,个体私有制也是要消灭的。
主张维护个体私有制、反对消灭个体私有制的人,其理由说到底就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私有制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因而不可能消灭。产生人剥削人的私有制是不合理的,应该消灭;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私有制是消灭不了的,符合人性的东西是永恒存在的。
这个理由就是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西方经济学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人们经济活动总是从谋取私利出发的,人总是“理性的经济人”。自私,这是人的亘古不变的本性。不追求个人的私利,经济活动就停止了,人类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这种抽象的人性论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不符合客观实际。
先说一般道理。世界上没有抽象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全人类共同的人性。人性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是社会关系的反映。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③]人的本性、本质,不能到单个人的思想、精神领域去寻找,必须到社会关系中去寻找。人性总是具体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产生不同的人性。在阶级社会里,从根本上说,人性就是阶级性。
能不能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不能。自私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自私并不是人的不可更改的本性。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不是任何社会里的人都是自私的,原始社会的人就没有自私自利的思想。那时打到一只野兽,不会认为是我的或我家的,总是在全部落平均分配,因为如果不是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人都会饿死。在同一个社会里,也不是每一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例如在封建社会里,自私自利的思想是普遍的,但宋朝的范仲淹也会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自私,是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思想,它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历史的起点,不是永恒的。将来,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自私自利的思想必定会消失。
《共产党宣言》里说:“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熟虑才能了解的吗?”[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主张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然后从自私观念引申出个体私有制永恒的人,恰恰忘记了这个基本原理。他们颠倒了因果关系,头足倒置了。一个无需“经过深思熟虑”就能了解的问题,却被他们搞糊涂了。
有人提出,消灭私有制,人就会变得懒惰,社会就不会发展。一位经济学家说,保护私有制,“实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不保护私有制,谁都不会愿意勤恳劳动,“无恒产者,无恒心”嘛。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这是“著名经济学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种说法,他们就是根据一点力推私有化的。其实,这种看法早已有之,并不是什么“创见”。共产主义这个“幽灵”一出现,有人就反驳共产主义说,“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批驳了这种观点。他们指出:“你们是承认,你们所理解的个性,不外是资产者、资产阶级私有者。”按照这种说法,“资产阶级社会早就应该因懒惰而灭亡了,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劳者不获,获者不劳。”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绝大多数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只有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按照这种理论,资本主义社会大多数人没有“恒产”,没有“恒心”,这个社会应该难以存在和发展了,然而恰恰是这个社会,在取代封建社会的100多年时间里,创造的生产力超过了人类一切世代的总和!“私有制一消灭,懒惰之风就会兴起”,是站在剥削阶级立场上,用私有制决定的私有观念来观察问题得出来的结论。然而我们一些经济学家却对此津津乐道!
共产党人怎么对待个体私有制
个体私有制包括个体农民私有制(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者私有制。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既是私有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又是劳动者(不剥削他人)。个体私有制主要组成部分是个体农民私有制。我们就以小农经济为代表来说明怎么对待个体私有制吧。
随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为了联合广大贫苦农民一道进行革命斗争,无产阶级必须科学地解决怎么对待个体农民私有制的问题。既要符合党的基本纲领,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像恩格斯说的那样,“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⑤],又要照顾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能剥夺农民,因为它们是劳动者。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任务。
1894年9月,马克思主义派的法国社会党南特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试图解决这个难题。然而这个纲领存在一些原则性错误。恩格斯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文,在评论这个纲领的同时,全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个体私有制问题的基本观点。
南特纲领说,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者自由的前提。现在主张维护个体私有制的人,基本上还是南特纲领的观点。然而这一说法过于笼统了,不够确切。恩格斯指出,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只有两种形式:或者是生产者个人私有,这一形式任何时候都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由于小生产竞争不过资本主义生产,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遭到破产;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所以,争取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应当作为党的唯一目标。恩格斯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⑥]还应该看到,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这种形式,在现代,已经不能赋予这些生产者以真正的自由了,保护个体小生产,既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也不符合个体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工人阶级政党不能允诺维护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的私有制,并把这一点作为换取农民支持的政策。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强调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种私有制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就是实现“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主义。在商品经济的竞争环境中,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私有制是不稳固的,它必然产生两极分化,除了少数“幸运者”在竞争中发财致富,成为剥削他人的资产者外,大多数农民注定要破产,沦为无产者。小生产被大生产排挤,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规律。要避免两极分化,避免大多数人遭受剥削的前景,唯一的办法是实行生产资料公共占有。
那么,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的小农经济,怎样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呢?农民是劳动者,是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者。恩格斯完全赞成南特纲领的这一提法: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都是不可能的。尽管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因而不能向小农群众做出一些明知不能兑现的许诺,例如允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护他们的财产,维护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反对一切向他们进攻的经济力量等等,因为那样并不会使农民获得解放,而只能延缓一下他们灭亡的时间。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所以,“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⑦]恩格斯总结丹麦社会党组织合作社的经验,指出:“这里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⑧]组织合作社,农民就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的经营。
恩格斯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战略眼光,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小农经济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解决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如何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恩格斯的通过合作社引导农民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的思想,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也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代表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十月革命胜利以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恩格斯这一思想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
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具体条件,十分重视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1943年他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指出:我国农民“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久的痛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⑨]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业生产力获得解放,但在农业中仍然是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这种分散的、落后的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之间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同时,小农经济是不稳固的,时刻向两级分化。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毛泽东提出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逐步改造中国的农业,保证工业化事业的发展,并使农民生活逐步地普遍地得到提高。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就是合作化。毛泽东提出,农业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这是带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组织),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生产资料全部公共占有、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民集体经济)。毛泽东提出的由带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半社会主义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发展道路,显然比恩格斯的设想具体得多了,也更加切实可行。除了生产合作,还要发展供销合作、信贷合作,切断农民同资产阶级的联系。
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在一个几亿农民的大国,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胜利。这场伟大的革命运动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应该用浓墨重彩载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
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我们是要消灭一切私有制的,包括个体私有制,决不能允诺维护个体私有制。维护个体私有制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也不符合个体私有者的利益。第二,个体私有者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的同盟军。不能用对待剥削阶级的办法来消灭个体私有制。必须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合作化的途径把个体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把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这是消灭个体私有制的唯一正确途径。
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
反对消灭个体私有制、主张维护个体私有制的人,经常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作为根据。他们说,马克思提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重建个人所有制”,这就证明他不赞成消灭一切私有制,仅仅要求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反对消灭个体私有制。
我们看一看马克思是怎样阐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
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他说,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是第一个否定,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也就是第二个否定,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⑩]
显然,马克思说的个人所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私有制,即生产资料归个人私有,同时个人又是劳动者,没有剥削;一是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这种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说,每个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在这种个人所有制条件下,也根本不会存在剥削。这种社会个人所有制,从一定意义上说,仿佛是回到了以前的、被消灭了的个人所有制;每个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但却是更高程度上的复归,在生产力充分发展基础上的复归,这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
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展所形成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基础上的。这种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把它叫做“社会所有制”。个人私有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步被消灭,这就是第一个否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有制产生了矛盾,按照生产力的性质,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种个人所有制必然取代资产阶级私有制,这就是第二个否定。这第二个否定,并不是简单地恢复个体私有制,而是建立新形式的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归每个人所有,但不是归个人私有,而是归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这是否定之否定,是建立更高形式的个人所有制,是螺旋式的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回归。
改革开放以来,某些人囿于私有观念的束缚,一讲到个人所有制,就只想到个人私有制,完全不理解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个人所有制。他们想不明白、也不想弄明白生产资料归每个人所有,但不归个人私有,而归所有人共同占有这种所有制,不懂得什么叫社会所有制。明明马克思强调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却断定马克思说共产主义要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意味着要保留个人私有制,不赞成消灭个人私有制;明明马克思强调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否定之否定”,而第二个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却歪曲成回归个人私有制。偏见比无知更可怕,此之谓也。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 《列宁选集》,第4卷,第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9、5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⑨]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⑩]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74、8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