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国有企业生产力
王宏波陶惠敏
【内容提要】当前国企混改争论及推进困境的背后隐藏着应该坚持什么标准的问题。准确理解国企混改的科学规定、明确国企混改的根本标准是稳妥推进国企混改的重要前提。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改革进程中在标准问题上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当前推进国企混改应该明确坚持的根本标准。国企混改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国企生产力,具体来说,要有利于提高国企效率、有利于增强国企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还要坚决防止国企混改陷入私有化的误区,坚守国企混改的目标和底线。
【关键词】国企混改私有化 生产力标准 公有制
作者简介:王宏波(1952-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陶惠敏(1986-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存的一种基本形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思路,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的路径设计。当前理论界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混改”),在“为何混”“如何混”等问题上一直存在激烈争论,其中颇有影响力的一种观点是国企具有垄断地位及特点,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实现,在混改过程中主张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提出要将国企私有化;还有人提出要发展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等。此外,由于国企混改在操作层面尚缺少规范性、制度性细则,对有效率的国企和效率差的国企进行改革时,不加区分,不做详尽分析,一概而论等做法,都导致国企混改面临诸多问题。实际上,这些争论及其改革困境涉及国企混改的深层次问题,即国企混改背后隐藏着的国企混改应该坚持什么标准的问题。
国企混改的根本目的是做强做优做大国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国企生产力,而不是借混改之机削弱国企,甚至将国企私有化。坚持生产力标准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改革标准问题上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推进国企混改应该明确坚持的根本标准。当前关于国企混改的理论之争以及推进过程中的诸多困境,都显示出生产力标准有被淡化的倾向,这种倾向不仅容易导致国企混改偏离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最终还会影响国企混改的实效性。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坚持生产力标准来推进国企混改的政策主张,这对于破解国企混改争论“迷局”,凝聚国企混改共识,防止国企混改陷入私有化的误区,从而稳妥推进国企混改,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理解国企混改的科学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国企混改的几条原则:第一,国企引入其他资本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第二,通过国企混改这个形式,要有利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要从所有制性质上区分我国国企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企”的不同,认清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支柱,这是我们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的科学前提。第三,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包含三种资本类型,不仅有国有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还有集体资本。也就是说,除了国有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相互交叉持股外,二者还可以和集体资本相互交叉持股,通过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相互交叉持股、国有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相互交叉持股以及国有资本之间相互交叉持股等多种形式,促进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增强经济活力,实现原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发展理念,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些重要论述再次阐明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功能定位、产权保护、政策待遇上的基本原则。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鼓励”:“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请注意,这里的用词是“鼓励”,而不是“必须”。“鼓励”可以包括态度上的支持、行动上的促成,具体地说,可以是某些政策上的支持,比如在融资渠道的拓宽上给予政策支持,在负税上给予政策优惠等。但这里的主要意思在于,非公有制企业只有在有需要、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去做这些事,国家才会鼓励、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强调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发展模式的方向也是混合所有制,意味着同样鼓励公有资本加入非公有制企业。最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的重点是鼓励参与,“参与”不是“主导”,更不是利用“参与”变成国企的控股主体。可见,从这里得不出通过国企混改达到去国有化目的的结论。因此,必须准确理解国企混改的科学规定,反对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片面解读国企混改的意义。
正确理解国企混改的现实意义
1.国企混改要有利于提高国企效率、增强国企竞争力
效率和竞争力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二者又密切相关。企业效率是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增强。通过混改进一步提高国企效率,进而增强国企竞争力是坚持生产力标准、推进国企混改的内在要求。因此,应该优先对效率低下、效益不好、竞争力较弱的国企进行混改。然而,在现实推进混改的过程中,却出现了“靓女先嫁”的呼声和现象,即首先将一些效益好、效率高、竞争力强的国企进行混改。例如,在央企混改层面,中石化对旗下的油品销售业务板块实行混改,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在地方国企混改层面,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国企也纷纷引入战略投资者,开启混改热潮。中石化、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都是目前我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竞争力较强的国企,而且油品销售板块一直以来都是中石化的优质资产,贵州茅台、五粮液也都是行业龙头领军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对优质国企、国资实施混改,虽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说具有较大吸引力,比较容易推进,但这种“靓女先嫁”的思路和方式却偏离了国企混改的目的,不仅无法解决国企效率和竞争力问题,反而有可能从根本上弱化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使得国企混改走偏方向。
关于国企的效率和竞争力问题,长期以来就存在两种负面声音:一种是“国企低效论”,认为国企天然具有低效率的特征,并借此主张通过混改进一步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取消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另一种是“国企全面退出论”,认为国企缺乏市场竞争力,主张国企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这两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误区,而且对于当前我国推进国企混改也有严重的误导。
关于“国企低效论”,首先,“国企低效论”的观点往往是简单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要素理论,截取国企某一发展阶段中的特殊指标,对国企的经营效率进行孤立的、片面的、割裂式的衡量和评价,进而得出国企效率低下的结论,并将其原因简单地归结为企业性质本身,而用企业性质作为企业效率低下的唯一的、根本的解释,这在研究方法和理论逻辑上存在严重缺陷。其次,对于我国国企的效率问题应该作客观、全面的考量和评价。企业的效率是多层次的,我国国企的效率体现在多个方面,除了经营效率外,更加体现在国企的社会效益和制度绩效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始终保持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中国奇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企功不可没。与当代资本主义相比,这也是我国国企在制度方面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指出的:“当代世界资本主义今天面对的大挑战,包括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在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的世界中不断生产的贫困)和‘公共产品’问题(那是人们一起共享的,如环境)。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将几乎肯定要求一系列推动我们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第三,国企的经营效率与企业性质并无必然联系,企业性质与企业经营效率之间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即便是以国企效率低下为由,也得不出需要通过混改、将国企私有化的结论。国企混改的根本目的正是提高国企效率,最终做强做优做大国企,而不是通过消灭国企本身来解决国企的效率问题。
关于“国企全面退出论”,这种观点坚持认为国企是政府控制的垄断企业,国企在竞争性领域的大量存在会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挤占私企生存发展空间,并且导致国企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管理僵化、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主张在混改过程中,国企应该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仅在有限的领域存在,并且越少越好。然而,这种主张不仅不符合理论逻辑,更缺乏现实依据。
第一,“国企全面退出论”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允许不同性质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国企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之一。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客观上对我国参与和应对来自全球范围的竞争提出了更高要求,国企通常具有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服从国家战略引导的特点,因此应当成为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主力军,而不是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第二,“国企全面退出论”不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基本方向。当前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基本方向是:依据商业类和公益类国企的不同功能,坚持“三个有利于”基本标准,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资本重点是要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求国企全面退出所谓竞争性领域的实质是要求国企退出所有经济领域,显然不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基本方向。第三,“国企全面退出论”不利于提高国企竞争力。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国企通过混改引入非公有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目的是要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国企活力和竞争力,从而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企。而所谓“国企全面退出论”,是要在混改过程中不断稀释、甚至卖尽国有股份,其结果不但无助于国企竞争力的提高,而且有可能最终将国企搞垮。
国企通过混改,一方面针对当前部分国企存在的经营不佳、效益不高的状况,通过混改引入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改善国企资本结构和产权结构,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从而提高国企经营效率、增强国企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国企存在的管理僵化、体制机制陈旧等问题,通过混改引入战略投资者,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激励约束并重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从而提高国企管理效率,激发企业活力。国企混改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通过调整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手段。通过混改引入非公有资本,从而使各种资本在企业内部相互融合,放大原有资本功能。同时,发挥不同种类的资本的比较优势,实现这些资本的协作制衡、优势互补,进而形成国企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国企生产力的生产方式、管理模式、股权结构,从而提高国企运行和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国企混改在宏观战略上应坚持分类推进和分层实施的基本思路,在具体操作上应遵循“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将国企功能分类与混改统一起来,依据国企不同功能,在科学分类基础上,稳步推进国企混改。国企混改既要积极稳妥,更要有序有效。要明确为什么要“混”、哪些国企要“混”的问题,然后才是怎么“混”的问题。国企混改不是“浑改”,不能“一哄而上”“一哄而散”,更不能相信“一混就灵”。混改并不是解决国企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和唯一手段,有些国企适合混改,有些国企则不适合,在指导思想上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提高国企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国企作为衡量国企混改的根本标准。针对国企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问题导向,“对症下药”,试点先行。要优先对效率低下、效益不好、竞争力薄弱、管理僵化的国企进行混改,不能仅仅为了求稳和调动非公经济积极性而对效率高、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国企首先进行混改。应坚决防止“靓女先嫁”“为混而混”“一混了之”等现象的出现,真正达到提高国企效率、增强国企竞争力,最终做强做优做大国企的根本目的。
2.国企混改要有利于促进国企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坚持生产力标准推进国企混改,不仅要有利于提高国企效率、增强国企竞争力,还要有利于促进国企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具有天然的人民属性,是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是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是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当前国企混改更多地强调通过混改更好地发挥其在提高经济效率、转换经营机制、改善治理结构、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经济责任,而对于促进其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功能强调得不够。通过混改,坚定不移地做强做优做大国企,促进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国企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推进国企混改的应有之义。
社会责任也是一种生产力。对于国企而言,履行社会责任与承担经济责任同等重要。从长远来看,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国企负担,还会成为国企做强做优做大的一项重要生产力。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经济支撑,是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是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引领者和示范者。社会主义国企最根本的社会责任是维护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改善收入分配,将社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人民,最终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切最终的核心都是为了劳动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而非以资本为中心。这也是资本主义发展混合经济与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混合产权制度是为了缓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缓和阶级关系,为私人垄断企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服务的,因而资本社会化和法人资本所有制,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而发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本目的是要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企自身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我国国企主要通过上缴税金、改善民生、拉动就业、承担改革成本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2015年央企国有资本经营总收入1612.92亿元,其中用于补充社保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就达382.38亿元,占总收入的23.71%,国企纳税总额(非金融类国企)达38598.7亿元,更是占全国总税收的35%。另外,国企还主动参与扶贫助教、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动,90多家央企定点帮扶189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可见,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促进国企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是推进国企混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企本质属性的体现。国企通过承担改善民生、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度和信任度,更好地树立负责任的国企形象,得到社会更多的认可和支持,从而为国企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还能够使国企在争取政策支持、开拓市场竞争、发掘人力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获得比较优势,对于国企科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同时,国企的不断发展壮大又会为国企更好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和可靠保障。
坚决防止国企混改陷入私有化的误区
国企混改在坚持有利于提高国企效率、增强国企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还要坚决防止陷入私有化的误区,坚守住国企混改的目标和底线。无论是“国企低效论”还是“国企全面退出论”,其实质都是在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下,恪守“绝对自由化、彻底私有化、完全市场化”的信条,试图通过所谓的“国企低效”“国企缺乏竞争力”等理由来妖魔化国企,以此推销国企私有化的主张,从而达到削弱国企、削弱其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目的。当前部分国企的确存在经营效率欠佳、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僵化等问题,但是私有化的主张绝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灵丹妙药”,更不是国企改革的“良方”,解决国企存在问题的方法绝不是消灭国企本身。因此,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不顾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实际情况而盲目借鉴西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将国企私有化的主张;坚决反对和防止企图削弱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做法。
国企私有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根本指导,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的一场改革浪潮。从1979年英国撒切尔夫人上台开始推行大规模国企私有化开始,直到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企私有化浪潮持续了近30年,波及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西方很多学者对私有化进行了大量研究、总结和反思。例如,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和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让·梯若尔早在1993年就指出:从理论上讲,私企比国企效率更高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企业的产出效率和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斯蒂格利茨也曾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中指出,至少有一位东欧国家政要曾经明确表示:支持私有化的论断是缺乏说服力的,之所以搞私有化是出于政治原因。另外,很多经济学家也明确指出,支持私有化的诸多论断不仅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实践中也是缺乏客观事实依据的。然而,在当前我国推进国企混改的进程中,仍然有一部分人以多种理由、各种方式大肆鼓吹国企私有化,主张“国退民进”,企图将国企混改引向私有化改革的道路上去。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
在这方面,俄罗斯私有化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俄罗斯推行以私有化为核心的“休克疗法”后,很短的时间内将国有资产量化均分,后来又对国有资产“改分为卖”,大型国企或被低价抵押,或被委托给私人经营管理,庞大的国有资产被集中到少数寡头和国际垄断资本手中。私有化改革使得少数人一夜暴富,却让很多人丧失了工作岗位,失去了收入来源,愈加贫困,表面上看起来公平的私有化却没有带来公平的结果。据统计,1992年当年的俄罗斯通胀率即达到2501%,至1999年,81%的居民已经没有储蓄存款,所有的劳动积蓄被彻底洗劫。私有化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俄罗斯社会面貌,瓦解了原有制度的经济基础,改变了社会阶层结构,催生了私人资本特别是大资本的形成,导致“财团、寡头”参政局面出现。
20世纪70年代以来,拉美国家的私有化改革同样教训深刻。以私有化为核心推进经济改革是“华盛顿共识”给拉美各国开的“药方”,以此对新自由主义的主张进行全面实验,但实验的结果却是拉美经济出现了“两个失去的十年”。拉美国家的私有化改革涉及生产、服务、金融等几乎所有领域的国企,其中阿根廷的私有化最为彻底,不仅卖掉了竞争性领域的国企,还几乎卖光了包括铁路、石油、煤炭、天然气等战略性行业的国企以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性领域的国企。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对30多家国企实行了私有化改革。阿根廷私有化改革不仅没有促进国家经济的繁荣,反而使国家陷入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深渊难以自拔。具体表现为经济动荡、制造业遭遇沉重打击、失业率和贫困人口上升、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等。据世界银行统计,21世纪初的阿根廷所欠巨额外债达1300多亿美元,财政赤字严重,全国30%的人口陷入贫困,失业率超过20%,近10年来,基尼系数由0.43上升到0.55。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私有化与提高经济效率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反而极有可能导致经济衰退和发展困境,单纯地认为通过私有化提高经济效率不是天真无知,便是别有用心。今天在推进国企混改过程中,少数人有意曲解混合所有制的含义,试图将国企混改引向私有化的歧路。或者过分强调非公资本参持国有资本,却忽视不同资本主体参持对方股份的双向性和平等性;或者过分强调国企的微观经济效率,却忽视国企的宏观效率以及国企承担的改革成本和履行的社会责任。这些错误思潮不仅曲解了国企混改的科学规定和实质,而且误导了人们的思想和舆论。国企通过混改不断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国企做强做优做大,从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不仅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因此,在今后的国企改革中,一定要坚决防止国企混改陷入私有化的误区,坚守住国企混改的目标和底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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