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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研究分配问题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方法论原则

作者:周新城 来源:江南app网址

研究分配问题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

——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方法论原则

周新城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实际生活中贫富差距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不满,分配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学的热点问题。然而学术界有一种倾向,即,往往离开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分配问题,结果越说越糊涂。

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

谈到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我们必须认真读两部著作。一部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另一部是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我认为,这两部著作,已经把研究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说清楚了。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的。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所以,研究分配问题,必须看到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离开生产方式就说不清楚分配问题。

应该看到,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实物形态看,分配是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各个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分别取得自己的一份,是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运动的一个环节。这是一切社会共同的。但是,应该看到,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都是社会生产。“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经常喜欢把单个的个人作为研究一切经济问题的出发点,然而像鲁滨逊那一类的故事,只是文学家的想象,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物形态的产品运动只是人们经济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政治经济学不是工艺学,它的研究对象不是产品运动本身,而是产品运动背后隐藏着的人们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里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研究分配时,必须把它们放到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考察它们所隐含的、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特有的经济关系。在研究分配问题时,应该明确,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不同社会制度下,分配方式的性质以及它与生产、交换、消费的关系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撇开社会制度抽象地研究分配本身以及它与生产、交换、消费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一回事,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是另一回事;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一回事(当然私有制不同形式基础上的分配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如果硬要在不同的社会里、不同所有制之间寻找分配的共性,那么,除了一些最一般的规定(“例如,奴隶、农奴、雇用工人都得到一定量的食物,使他们能够作为奴隶、农奴、和雇用工人来生存”)以及若干具体操作性的表面现象(例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都发工资)外,恐怕会一无所获。所以,分配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是历史的、具体的。不能脱离社会制度、脱离所有制以及一定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来研究分配问题。研究我国的分配问题,现在指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抽象地谈论分配,而不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是得不出科学的结论的。

谈到《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研究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着重应该把握这样两条。一是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者追求的“公平分配”的批判。马克思是用反问的方式阐述这个问题的。他说: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不同的观念吗?”

这就是说,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所有制就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是历史的、具体的,世界上没有离开社会制度、离开所有制的抽象的公平分配。“公平”是一种观念,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不同生产方式就有不同的“公平”分配的标准。离开生产方式去追求抽象的公平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想法。

二是马克思批判拉萨尔主义把分配当作是社会主义的重点,仿佛社会主义就是要使工人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任何社会都做不到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能“不折不扣”地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是要做各种扣除的。更重要的是,拉萨尔主义者“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

马克思说:“消费品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消费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而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指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尖锐地指出,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谈论分配问题,把分配问题当作社会主义的重点,围绕分配问题“兜圈子”,实际上是仿效资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这一批评,恰恰切中我国当前研究分配问题的时弊。目前,我国学术界在分配问题上“开倒车”的事情(即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谈论分配问题,把重点不放在所有制上,而放在分配上,“围绕分配兜圈子”),重复拉萨尔主义错误的事情,可以说比比皆是。

马克思在这两部著作中谈论研究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结为一点:生产决定分配,离开生产就不能说明分配。展开点说,第一,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不同生产方式有不同的分配方式,所以研究分配首先要研究生产方式,只有搞清楚了生产方式,才能说明白分配问题;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整个经济关系的基础,作为经济关系的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所以,不能离开所有制去谈论分配问题。第三,分配总是具体的、历史的,没有抽象的“公平分配”,不同所有制有不同的“公平”分配的标准: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是“公平”的分配原则,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才是“公平”的。不要去追求什么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公平的”分配;第四,社会主义的重点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回避公有制,而把重点放在分配上,围绕分配问题兜圈子,这是庸俗社会主义。

毛泽东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一基本原理。他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对研究分配问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即联系生产条件的分配来研究消费品的分配。他批评了教科书中撇开生产资料的分配来谈论消费品的分配、并把消费品分配当作决定性动力的有关论述,指出:“这是一种分配决定论的错误观点。就以分配问题来说,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教科书在这里不讲生产资料的分配,只讲消费品的分配,并且把消费品的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是对马克思上述正确观点的一种修正,是理论上的一种极大的错误。”他还指出,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如果不讲公有制,只讲涨工资,那是错误的。他说:“教科书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根本优越的地方就在工资不断提高,很不对。工资属于消费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消费品的分配。前者是决定后者的。”毛泽东这些论断归结起来,就是要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撇开所有制谈论分配,是错误的。这个方法论原则,对我们研究当前分配问题是有指导意义的。

交换不能决定分配方式,只能影响分配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

那么,交换同分配有没有关系呢?当然是有的。但必须明确,交换不能决定分配的方式、分配的原则,它是能影响分配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例如,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没有关系。不管你是搞计划经济,还是搞市场经济,不管产品是按照计划进行交换还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只要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领域就一定是、也必须是按劳分配。这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但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却由于经济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而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国民经济好像一个大工厂,各个企业只是它的下属车间,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国家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所有企业的工人统一规定每个行业、每个工种的工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性,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按劳分配是分两阶段进行的。第一步,企业以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社会通过市场将总收入分配给企业。各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不一样,反映了企业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程度不一样,因而各个企业获得的总收入也会有差别。第二步,再由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将获得的总收入(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分配给个人。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样的,但随着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显然是有差别的。

有人有意无意地夸大市场经济的作用,仿佛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就使得分配领域从按劳分配变为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了。其实,我国出现按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并不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结果,而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引起的。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生产资料所有者决不会允许白白使用生产资料,必然要求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参与消费品的分配,这就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这是同是不是实行市场经济没有关系的。只要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在分配领域就只能是实行按要素分配,然而,按要素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也不完全一样。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四个字点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它是在以下条件下运转的: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政治上,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上,马克思主义起指导作用,不允许资产阶级思想自由泛滥。党和国家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这种情况不能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按要素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产生影响。毫无疑问,在微观领域,由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称性,资本家由于拥有资本而处于优势地位,加上劳动力供给的充裕,工人在分配领域与资本家的斗争中处于劣势。资本家压低工资,工人往往无力反抗。但在宏观领域,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完全可以通过党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的地方,这种条件不能不影响到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怎么确立的?

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就在分配领域确立了按劳分配制度。公有制的建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参与分配,这就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但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思想觉悟的条件下,以及还存在三大差别的情况下,还不可能是实行按需分配,只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每一个人“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由于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缺乏清醒的认识,一度实行了单一公有制,相应地在分配领域也实行了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我们审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党的十三大确定,我国正处在、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建立公有制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还很不发达。因此,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规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必须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支持非公制经济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然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改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应地分配领域也要发生变化。公有制决定按劳分配,私有制决定按要素分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也就是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怎么分析我国分配制度的演变?

要研究分配制度的演变,必须从所有制结构说起,这是分配制度的根子。按照这个思路,我们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以来分配制度的变化过程,简单说来就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改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就由单一的按劳分配改变为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有人在谈论我国分配制度的历史演变时,把它概括为“从按劳分配到共同富裕”。这个概括存在三个问题。

首先是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应该指出,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大家生活好起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工人的物质生活也可能会改善。工人是按照劳动力价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劳动力价值取决于两类因素,一类是生理因素,即维持工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因素,这是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另一类是社会历史因素,这类因素具有很大的弹性,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即使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价值不变、甚至下降,它所包含的物质内容也可能增加,也就是说,工人的物质生活也可能改善。在社会党执政的北欧国家里,他们提出福利国家,垄断资产阶级从榨取第三世界劳动人民和本国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中拿出一部分来实行福利政策,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这不过意味着,“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而已。工人生活的改善,并不等于共同富裕,因为资本家得到的剩余价值增加得更快,剥削在加深,两极分化在加剧。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就谈不上共同富裕。邓小平总是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同“实现共同富裕”一起说的。在两极分化的情况下,即使大家生活改善,也不能称之为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它是指全体人民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配(譬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有的人则是靠出卖劳动力来获得消费资料),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大家一起提高生活水平。所以共同富裕是由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离开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不会有共同富裕。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这就为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是统一的。说“从按劳分配到共同富裕”,这个命题本身是不存在的。至于说到改革开放前生活还不富裕,那不是按劳分配造成的,那是由于经济不发达的结果。“从按劳分配到共同富裕”,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也不符合我国历史发展的进程。

其次,我国现在实现了共同富裕了吗?显然没有。改革开放以来,工人、农民最大的意见是,分配不公,一小部分人通过合法的、非法的手段,迅速暴富,成为亿万富翁,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改善迟缓,还有不少贫困户,扶贫还是一项艰巨任务。贫富差距扩大,出现两极分化现象,这是大家公认的。说现在已经实现了共同富裕,显然不符合事实。

第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还是要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说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的形成,私有制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三分天下有其二了。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就会起作用。两极分化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两极分化在现象上是分配问题,本质上却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它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反映。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3章中详细分析了这个问题,他指出,随着资本的积累,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则是贫困、奴役、劳动折磨等等的积累。这就叫两极分化。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两极分化,这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随着改革的深入,“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老实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范围内的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还不能完全消除两极分化,这是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我们还需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两极分化导致人民群众不满,对此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听任蔓延。我们必须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而把两极分化现象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同时在再分配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

那么作者怎么论证我国已经“从按劳分配到共同富裕”的呢?怎么论证现在已经实现了共同富裕的呢?他没有从理论上明确地进行论证。但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意思是:由于我们完善了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那就正是南辕北辙了。在作者看来,按要素贡献分配是最合理的了,可以实现共同富裕。然而恰恰是按要素分配,导致两极分化。按要素分配,是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分配方式。在私有制条件下,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则丧失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的人,绝不允许劳动者无条件使用生产资料,必然要求凭借生产资料参与分配。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中,资本家要求资本获得利润,工人则只能获得劳动力价值。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资本并不能创造价值,它获得的利润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是剥削。随着资本的积累,就必然出现一极财富的积累,另一极贫困的积累。这怎么能实现共同富裕呢?这种分析显然是错误的。

问题出在哪儿?关键是离开了所有制来谈论分配问题,忘记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结果说糊涂了。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坚持毛泽东指出的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的原则,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回答各种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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