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公有制经济刻不容缓
何干强
摘要: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公布的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所有制结构显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严重动摇。振兴公有制经济,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深化改革中的指导地位,排除西方主流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干扰破坏,反对私有化。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坚决把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上来。
目前,我国市场供求结构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生产领域产能过剩,经济增长指数下行,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要根本扭转这种被动的经济运行态势,是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为理论指导,却存在严重思想分歧。前者认为,要避免跌入资本主义经济那样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泥潭,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计划调控,真正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后者的矛头,却始终指向瓦解公有制经济,并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趋于丧失,这是形成被动的经济态势的根本原因。两种经济理论指导思想势不两立,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经济利益同资产阶级经济利益之间的尖锐对立,应当说,这是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严重阶级斗争。毫无疑问,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深化改革中的指导地位,排除西方主流经济学理念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干扰破坏,才能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运行和科学发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本文拟就此谈些认识。
一、所有制结构的现状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中央提出的、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1]这个基本指导方针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等庄严规定,是完全一致的。[2]可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却屡屡有某些政府智囊机构、管理部门不能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违背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方针,迷信新自由主义产权经济学,推行诸如对国有、集体企业实行“MBO”(“经理层购买)”等私有化“改制”的政策措施。这导致许多地方的公有制企业改革变成私有化。由于这种倾向得不到及时制止,随着时间的延续,目前全国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低。
据2014年12月16日发布的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共有820.8万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2%,外商投资企业占1.3%。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4%,集体企业占1.6%,私营企业占68.3%;其余的是具有混合经济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等。[3]这些混合经济性质的企业,本可根据公有资本控股还是私有资本控股,划分它们的所有制基本性质,但是在公布的数据中却没有这种划分。即使如此,也可从对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占比中看出,公有制企业数量明显地低于私有制企业数量。
2005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曾公布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收资本在全国实收资本总额中的比重。遗憾的是,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起,该重要指标就不再公布。这使人们难以弄清全社会生产领域总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好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公布了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尽管公布的数据不完全,但为了解目前这两大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状况,提供了可靠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即生产领域体现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从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比重统计的表征中,可以清晰地透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
现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公布的有关数据,将其梳理如下:
1、第二产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截至2013年末:
(1)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4025.8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9.6%,外商投资企业占10.1%,内资私营企业占44.7%;国有企业占3.4%,集体企业占1.2%,股份合作企业占0.4%。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64.4%(9.6% + 10.1% + 44.7%),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占5%(3.4% + 1.2% + 0.4%)的比重。
(2)同期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320.6万人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私营企业占42.5%;国有企业占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7%,集体企业占3.4%,股份合作企业占0.3%。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43 .1%,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占8.4%的比重。[4]
2、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截至2013年末:
(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3314.9万人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7%,外商投资企业占3.2%,内资私营企业占53%;国有企业占3.1%,集体企业占1.7%,股份合作企业占0.5%。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58.9%,显著超过公有制占5.3%的比重。
(2)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247万人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4%,外商投资企业占1.8%,内资私营企业占26.6%;国有企业占27.5%,集体企业占2 %,股份合作企业占0.4%。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30.9%,超过了公有制企业占29.9%的比重。
(3)同期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691.6万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外商投资企业占7.5%,内资私营企业占47.3%;国有企业占6.3%,集体企业占1.4, 股份合作企业占0.6%。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59.8%,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占8.3%的比重。
(4)同期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539.4万人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8.9%,外商投资企业占11.2%,内资私营企业占31.6%;国有企业占4.3%,集体企业占0.19%,股份合作企业占0.16%。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51.7%,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占4.7%的比重。
(5)同期金融业从业人员为513.9万人,公报没有公布不同所有制的从业人员,这可能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为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
(6)同期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为877.2万人,公报也没有公布不同所有制成分从业人员。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基本上已经由私有资本投入营运,所以,私有制从业人员显然占主要比重。
(7)同期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216万人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9%,外商投资企业占2.6%,内资私营企业占44.5%%;国有企业占9.1%,集体企业占3.9%,股份合作企业占0.76%。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49%,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占13.8%的比重。
(8)同期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603.3万人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9%,外商投资企业占2.5%,内资私营企业占37.3%;国有企业占9.2%,集体企业占1.2%,股份合作企业占0.51%。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41.7%,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占10.9%的比重。
(9)同期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266.9万人从业人员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2%,外商投资企业占1.4%,内资私营企业占59.5%;国有企业占3.7%,集体企业占2.6%,股份合作企业占1%。合计私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63.1%,显著超过公有制从业人员占7.3%的比重。
(10)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五个行业,公报没有公布同期在不同所有制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结构。[5]
3、关于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关系的综合分析。根据已公布的上述数据,2013年末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可以用下表来简要说明。
表2013年末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有制关系的基本结构
(人数单位:万人;比重单位:%)
注:1、“比重”指一定性质的企业从业人员占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表中的一些空格表示没有公布数据。
2、在序号为12至16的五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数字中,括号中的数字是其在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中的从业人员数。
资料来源: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一)(二)(三)”中已公布的有关数据计算得出。
在上表中,笔者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都纳入公有制企业栏目;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私营企业都纳入私有制企业栏目;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都纳入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栏目,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有所有制结构数据的,共有九个行业。在序号为1、3、5、6、11这五个行业中,私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比重都超过了50%,并在人数最多的工业行业达64.4%;而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却在4.7%和8.3%之间。这五个行业的从业人数较多,共计18838.3万人,占九个行业总人数(27225.5万人)的69.2%。
其二,公有制在从业人员比重最高的序号为4的行业,占29.9%,但是也低于该行业私有制占30.9%的比重。在序号为2、9、10的三个行业,公有制从业人员比重在8.4%和13.8%之间,而私有制从业人员比重在41.7%和49 %之间。
其三,序号为7的金融业和序号为8的房地产业没有公布有关所有制的数据。但是,从现实看,金融业基本上是公有制(国有资本为主);房地产业却主要是私有制。从公布的行业从业人员数据看,房地产业从业人员(877.2万人)明显超过金融业(513.9万人)。这意味着,这两个行业中在私有制从业的人员可能多于在公有制中从业的人员。
其四,序号为12至16的五个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属于物质生产领域的从业人员,因而在研究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中的从业人员时,可以把他们撇开。
其五,表中的“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即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它们的所有制性质是由控股资本的社会性质决定的。在私有制从业人员比重超过了50%的序号为1、3、5、6、11这五个行业中,即使把“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都算作公有制企业,公有制仍然不占主体地位。实际上,在这些企业中,由私人资本控股、属于私有制经济的,不在少数。假定它们中的公、私所有制企业各占50%,分别加到上表的公、私所有制从业人员比重的数字中,私有制从业人员的比重就全部超过了50%,其中私有制比重较小的序号为4的行业,其从业人员的比重也达到了50.5%(30.9% + 39.2%×50%)。
根据这些分析,可以明确判断,到2013年末,在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总体上已经不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宪法关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底线”,在第二、第三产业已经被突破了。其中的“工业”和“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数众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应用高新技术;“房地产业”,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这些行业的公有制从业人员比重已经明显低于私有制,这对于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对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都极为不利。
4、第一产业农业的所有制状况。我国农村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这在名义上没有改变。可是,不少地方在实施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党中央关于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双层经营的规定,而是逐渐淡化、削弱甚至取消了集体统一经营权。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揭示出,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经济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但是,经营权与所有权不可绝对分离,因为经营权是由所有权控制的,经营权的实施必须服从所有权经济利益的实现,经营权的运行过程实质是所有权的实现途径;如果经营权彻底脱离了所有权的约束,所有权经济价值得不到实现,法律上的所有权也就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对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巨大支撑作用都证明,土地集体所有制比土地私有制优越得多。为此,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放弃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统一经营权,那么家庭土地承包制就会蜕化为实际上的小土地私有制。但是现实中,不少乡村确实淡化乃至放弃了农用土地的集体统一经营权。目前,这种蜕化造成的后果正在表现出来。在那些集体土地的统一经营权被削弱乃至取消的乡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只起行政管理上的上情下达作用,对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组织指挥作用则近乎消解,由此出现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积极性下降、青壮年普遍进城打工、农村只留下老人和留守儿童的现象。在这些地方,村民收入往往两极分化,农民脱贫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而一批全国闻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断巩固、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农村,都是始终坚持集体经济统一经营为主的,如河南的南街村、刘庄、江苏的华西村等。实践表明,农村只有坚持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与集体统一经营两者结合,并创造条件逐步向统一经营过渡,才能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集体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基本条件。应当说,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的程度如何,是与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集体土地上自觉有效地发挥统一经营权的作用,紧密联系的。然而不得不承认,目前从全国农村来看,土地集体所有制处于严重削弱状态。
综上所述,从三大产业的所有制状况来看,目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处于严重动摇之中,这种状况是不可低估的事实。
二、所有制在宏观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深化改革,就要下决心振兴公有制经济,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现在已经刻不容缓!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产能过剩等类似资本主义经济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严重动摇。《资本论》依据唯物史观阐释的基本原理揭示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宏观经济运动和发展中起着基础的作用。要避免发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现象,就必须恢复并巩固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1、所有制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分析宏观经济运动,如果只停留在人们能感觉到的市场供求状态,这是肤浅的。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在理论上之所以肤浅,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只停留在市场供求关系层面讲话看问题。因为市场供求关系不过是宏观经济的外部表现或现象形态,只有找出市场供求关系的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弄清宏观经济运动的真相。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指出,“要给需求和供给这两个概念下一般的定义,真正的困难在于,它们好像只是同义反复。”[6]“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7]
马克思所说的“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是什么?对此,马克思有明确的回答:“在简单的买和卖上,只要有商品生产者自身互相对立就行了。如果作进一步的分析,供求还以不同的阶级和阶层的存在为前提,这些阶级和阶层在自己中间分配社会的总收入,把它当作收入来消费,因此造成那种由收入形成的需求;另一方面,为了理解那种由生产者自身互相形成的供求,就需要弄清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全貌。”[8]
关于供求以不同的阶级和阶层的存在为前提的前一方面,马克思指出:“‘社会需要’,就是说,调节需要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相互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率决定的。”[9]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由阶级关系和经济地位决定的分配关系,这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前提。
关于理解供求需要弄清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全貌”这后一方面,包括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过程和使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流通过程。《资本论》揭示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最终受社会生产力的限制;而在流通过程中,即在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市场关系中,则受“生产部门的比例关系”和有购买力的“社会消费力”的限制。[10]有购买力的“社会消费力”,也就是前一方面不同阶级的相互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造成的市场需求,包括生产消费对生产资料商品的需求和个人消费对个人消费资料的需求。可见,“生产部门的比例关系”,或者说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分工比例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全貌”所要强调的重要方面。
归结起来,可以认为,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市场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由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对社会总收入从而财富(生产资料或资本)的分配关系,也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二是为前者制约的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分工比例关系,其中包括两大部类生产者之间的分工比例关系、他们的固定资本补偿的比例关系、社会扩大再生产中货币积累和实际积累之间的比例关系等。
这两方面的基本因素构成了资本主义市场供求关系的实质。这也就是说,一个基本因素即社会分工的各种比例关系的平衡或不平衡,必然导致市场总供求分布平衡状态的波动;另一个基本因素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造成的分配关系状况,会通过形成一定的市场需求结构,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平衡状况的变动,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阶级关系是社会群体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经济地位和相互关系,是最具有历史能动性的社会关系。这两个基本因素比较起来,由所有制决定的阶级关系从而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关系状况,又对市场供求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为有购买力的“社会消费力”直接作用于市场的需求。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对基本矛盾之所以导致资本主义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正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了社会消费购买力必然显著低于在利润驱动下无限扩张的市场供给力。
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市场供求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原理,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是看不到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以维护私有制为理论前提,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视为合乎理性的经济制度,所以总是以私有制为既定的前提来分析经济现象,因而所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也根本不会触及私有制。这样就永远也无法提出消除周期性经济危机的根本办法。面对宏观经济运动出现的供求严重失衡等现象,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唯物史观指导思想,就必须自觉地着眼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经济深层的决定因素,能动地调节它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程度,唯有如此,才能标本兼治地解决出现市场供求出现的诸多问题。
2、必须纠正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研究宏观经济运动的偏向。目前经济理论界有一种倾向,就是面对市场总需求不足,虽然承认这与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有关,却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与收入分配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只主张通过建构社会保障体系用再分配的办法来缓解。这种思路与搬用西方主流经济学有很大关系。资产阶级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天然合理的经济制度,具有永恒性,所以一般不讨论收入分配关系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面对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现象,一般都主张通过政府搞福利制度、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措施来解决问题。2014年有一本西方流行的书《21世纪资本论》翻译到中国来,[11]受到理论界关注。该书作者皮凯蒂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分化持批评态度,相对那些认为贫富差距是使经济有效率的动力的资产阶级学者,有一定进步性。但是,他的经济思想和方法,却仍然属于唯心史观的西方经济学体系。他是站在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立场上,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的;所提出的消除贫富分化积弊的方法,主要是从再分配关系(如税收方面)上做文章,并在此局限下剖析当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经济基础的严重弊端和腐朽性。在唯物史观看来,尽管皮凯蒂的进步主张遭到新自由主义的强烈抨击,但这还只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隔鞋搔痒”,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
国内学界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研究分配关系的这种倾向,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过时论”、“《资本论》过时论”和盲目崇拜西方经济学是紧密联系的。殊不知,正是《资本论》科学地揭示了贫富两极分化这种财富积累和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产生的真实根源,从而揭示了市场总需求不足的深层原因。我们只有遵循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思想方法,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在理论上才能认识收入分配关系出现问题的深层原因,在实践上才能提出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张。而离开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形式的动态变化,就不可能弄清市场供求关系的真相,也不可能在实践中找到正确解决目前我国市场供求失衡的根本办法。
因此,要根本扭转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失衡的不良态势,必须在深化改革中,从调整最重要的经济结构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入手,即从振兴公有制经济,恢复并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做起。[12]
三、在深化改革中反对私有化
振兴公有制经济,就必须毫不犹豫地排除西方主流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对深化改革的干扰破坏,反对私有化。近年来,党中央在抓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中,专门提出反对新自由主义,然而这项工作目前在新自由主义危害最严重的经济改革领域却进展缓慢。这恐怕与受到某种抵制有关。有人认为,中国改革的成就来自贯彻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所谓“华盛顿共识”,因而无视宪法规定,主张继续在农村和城市推行私有化政策措施。对此,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13]的精神,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1、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必须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制止私有化。我们知道,我国农村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已有30多年,逐步暴露出村级集体经济受到削弱、农业生产力因缺乏劳动协作而难以提高等缺陷。为此,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应当积极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第二个飞跃”的战略思想,[14]引导农民群众从集体土地的家庭经营,向统一经营过渡。这就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原本就规定的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方式上,采取具体政策措施,逐步扩大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方式,以稳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个飞跃”。
目前有关部门推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出“以农民为主体”,没有提出“以集体农民为主体”;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只提集体土地“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却没有对长期坚持“三权”统一的全国农村先进集体经济组织做出应有的肯定,也没有提出对他们的鼓励政策。实际上,像南街村、刘庄、华西村等一批分布在全国各地农村的先进集体经济组织,尽管没有“三权分置”,但在实践中却能坚持科学发展、共同富裕,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光彩业绩,理应把他们作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榜样。
从现实看,目前农村土地经营和借助土地经营的主体主要有六种:
(1)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集体企业);
(2)合作经济组织(包括集体资本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
(3)家庭农场;
(4)专业大户和其他大户;
(5)“龙头企业”和涉农企业;
(6)单个家庭承包户。
如果遵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所有权要通过经营权、分配权来实现的一般原理,以及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的规定,[15]有关政策措施本该鼓励广大农民群众优先向(1)(2)方向发展;但是,相关措施往往把(3)(4)(5)放在优先的位置,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单个农民大户,放到了农民合作社的前面。在农业技术培训方面,也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放到了优先于合作社的地位。
实际上,农村在推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过程中出现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其他大户的经营方式,往往与不少农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的淡化、削弱相联系。这些经营方式中的雇佣劳动,包含着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关系。媒体在采访收入颇丰的家庭农场主时,却不报道在家庭农场打工的雇工人数及其收入,这是很片面的。应当看到,一旦这类经营主体发展起来,大量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经营权就会逐步集中到私人手中,集体土地所有制就会随着集体统一经营权的丧失而瓦解,很难对他们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行统一的规划和引导,结果将进一步扩大农村财富和收入的两极分化。这对于在中国国情下推进农业现代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都是很不利的。还要看到,目前大部分涉农企业和带动农副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往往是私营企业。因此,为了减少私有制“龙头企业”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占有农民的剩余价值,理应提出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以加强集体农民与这些企业的谈判地位,乃至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龙头企业”,否则将难以抑制农村工业领域的资本主义发展。
总之,如果在农村经济改革中放任私有化,突破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底线,[16]那就难免出现全线失守的失控局面。
2、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必须在城市经济改革中反对私有化。如前所述,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小,这意味着宪法所规定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已经受到严重削弱。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这一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的现实所有制结构问题。2015年,他在6月5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以及7月中下旬视察吉林的重要讲话中,都反复强调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17]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展开的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在一些国有企业,有干部以改革为名,打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旗号,贱卖贵买、予取予求,侵吞国有资产如探囊取物的现象,习近平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指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18]
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到重点领域投资,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究。尽管有关部门提出要发挥“政府投资”在其中的引导作用,却未从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严重削弱的实际出发,提出如何组织增加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投资,恢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所有制结构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措施,构建如何搞活有助于振兴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的融投资机制,探寻如何发挥公有资本尤其是国有资本在调结构、补短板等中的主体、主导作用。有关政策措施往往强调“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其实这并不符合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质上就规定了国民经济中公有资本总量、尤其是它的就业人员总量,必须大于或显著大于私有资本及其就业人员总量。这意味着,公私资本的投资机会是不平等的,公有资本投资应逐步增长,而私有资本投资应受到一定限制。[19]这种公私资本之间投资机会的不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人翁的基本条件,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按劳分配之平等的基本条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私人资本的投资就只能处于受国家控制、受国有资本主导的附属地位。
有关投资重点领域的具体政策使用了宪法上没有的“社会资本”范畴作为鼓励对象。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社会资本”的含义有多种解释,如“社会资本即有社会平均构成的资本”、“社会资本(即资本家全体)”(引者按:也可以从一般角度理解为全社会的总资本)、“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引者按:如股份制企业的众多股东投入一个企业的资本)、“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引者按:可以理解为借用的别人的资本)等。[20]可见,社会资本主要不是指单个所有者的资本或投资主体有明确的所有制性质的具体资本。因此,把社会资本作为鼓励的投资主体对象具有极大的含糊性,亟待明确要鼓励的到底是宪法上已经明确的何种经济成分。
由于有关部门把“社会资本”作为与“政府投资”相对的概念来使用,前者只能理解为国有资本之外的集体资本、私人资本(包括私人外资),以及普通百姓在银行中的存款转化为一定形式贷款投资的资本(如私营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来投资,这又转化经营权意义上的私人资本)等。目前这些“社会资本”中,集体资本所占比重已经极少,其中比重最大的是具有投资能力的私人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到国民经济重点领域投资,很难说不是鼓励私人资本即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的资本进入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这就是“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1]的所有制社会性质的真实内容,涉及社会主义国家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发展方向。
值得高度重视的是,习近平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作的说明中已经明确指出,
“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22]
习近平在2015年7月视察吉林长春时,又明确提出了衡量国企改革成败的“三个有利”标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23]2015年8月2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地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24]这就明确告诫人们,混合所有制作为国企改革的一种形式,绝不意味着要做弱做劣做小国有企业,更不是要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必须坚持“三个有利”的标准,才能纠正和防范在推广PPP模式中可能发生的颠覆性错误。不难看到,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有些人至今仍然在企图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向私有化的邪路,这种企图是决不能得逞的。
还有人主张,“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在其他投资领域,则“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是为各类投资主体和全体公民服务的,国有资本固然应当投在这些领域,但是,绝不能仅仅投在这些领域,因为投在这些领域的资本只能对整个社会起服务作用,而不能在国民经济运动中起主导作用。在包括重点领域在内的国民经济其他投资领域,只有当国有资本在资本规模、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占有优势,才能通过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占主动地位,终有主导这些领域经济运动的可能。须知,国民经济的运行逻辑毕竟不是太极拳“四两拨千斤”的运动逻辑(太极拳中指用四两力拨倒千斤力)。在当下国有经济比重严重下降的态势下,不想方设法尽快振兴国有经济,不积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却以曲笔鼓励私人资本以“千斤”之力,进入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将公有制挤压到只剩“四两”的缝隙,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态势下,科学的态度是,坚决振兴公有制经济,首先是振兴国有经济。唯有如此,才能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西方资本主义所不具有的制度优越性,促进国民经济真正走上又好又稳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必须充分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比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更能遵循市场经济一般存在的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具有更高的绩效和实际的公平。而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经济支柱,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国有企业则是国有经济的物质实体;同时,做强做优做大国企,也是维护国家和民族安全的关键。为此,各级领导都必须遵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深刻理解,国有企业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关键时刻还得靠他们。
美国等西方国家忌惮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强大,中国共产党强大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国有企业是支持党的,提供着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这是我们的一个命门,不能被人家忽悠了。国有企业经营,不是完全靠市场决定的,还要靠政治决定,加强共产党的领导。认为国有企业必然就是一种不好的体制,出路只有“去国有企业”、“去国有化”,这是不对的。近百年中外经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就不会像各种资本主义模式那样,时常出现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和财政危机,以及贫富两极分化。[25]为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坚决把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上来。坚持这样的改革实践方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就必然会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重振雄风,继往开来地做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历史性贡献。
注: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本论》宏观经济分析方法及其中国化研究”(11BJL007)的阶段性成果;首发于《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15年第10期,这次公开发表前,又做了必要的补充修改。
注 释:
[1]《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北京:全国常委会办公厅主办出版,2004年特刊,3月15日出版,第81页。
[3]参见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4]以上有关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计算
[5]以上有关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计算
[6]《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7]《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8]《资本论》第3卷,第217页。
[9]《资本论》第3卷,第202页。
[10]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272-273页。
[11]托马斯·皮凯蒂著:《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
[12]关于如何振兴公有制经济,详见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年。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四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14]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30-1331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1页。
[16]参见郭俊奎:《农村土改坚持“三条底线”是深得民心之举》。
[17]详见曹磊、王威、崔捷:《国企改革,这六件事将成为重点》,《人民日报》客户端2015年7月20日;《习近平:中央领导是人民的大勤务员》,新华社客户端2015年7月17日。
[18]《习近平:树立改革全局观积极探索实践 发挥改革试点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新华网2015年6月5日。
[19]不可忘记,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孙中山先生就提出过“节制资本”的主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更应当对资本主义私人资本采取限制、利用和改造的政策。
[20]《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46、246、493、498页。
[21]引号中的“PPP”是英文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可译为:公私合作)的缩写。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14]第2724号)解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http://tzs.ndrc.gov.cn/tzfg/zhxfg/201412/t20141204_651017.html)
[2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7-98页。
[23]霍小光:《习近平在吉林调研时强调 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自信》,新华社2015年7月18日
[2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光明日报2015年9月14日06版。
[25]参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家谈》,《社科院专刊》第257期,2014年8月1日。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