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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成:一些人竭力要把国企改革引导到私有化方向上去

作者:周新成 来源:人民日报

【写在前面】5月26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在7版“人民要论”栏目,刊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新城的署名文章《坚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文章称,一些人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即一提改革就是发展私营经济,一看到国有经济发展了,就说是“国进民退”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克服这种错误认识,促进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文章还提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路径更加明晰。但是,一些人却竭力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到私有化方向上去。

 一些人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即一提改革就是发展私营经济,一看到国有经济发展了,就说是“国进民退”了。 视觉中国 资料

  以下为文章全文: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时指出,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有利于我们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更好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领导我国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问题、制定政策,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理直气壮地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

  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具有巨大优越性。习近平同志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指明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搞好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内在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其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具有多层次性,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关键;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保持国有经济强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标志。还应看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搞好国有经济,不断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搞好国有企业,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怎么实现共同富裕?加强国民收入再分配、推进社会福利建设非常必要,但还远远不够。真正的共同富裕需要建立在初次分配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它要求所有人都按照同一标准,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这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人都能逐步富裕起来。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这就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长期探索的成果,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领域的根本制度。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违背甚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至于具体的经济体制机制,则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行改革调整。

  国有企业改革应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需要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发展公有制经济,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快于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扩大。但前几年仍然出现了所谓“国进民退”的声音。这是因为一些人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即一提改革就是发展私营经济,一看到国有经济发展了,就说是“国进民退”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克服这种错误认识,促进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应有利于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自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制度都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下,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正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然而,有人片面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忽视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性,认为既然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对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就没有必要强调哪种是主体。事实上,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注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样,社会主义制度才是巩固的。

  国有企业改革应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引导国民经济朝着预定方向发展。国有经济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避免出现大的波动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二是国有经济可以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起到引导作用。各种所有制经济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这是它们统一的一面;但它们又存在矛盾的一面,需要运用国有经济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把非公有制经济引导到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上来。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的活力结合起来,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观点,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则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市场调节多了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党对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属于运行机制范畴,而不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不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

  明确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力、调节经济运行的方法和手段,就可以说清楚以下三个原则问题:第一,既然市场经济是方法、手段,那么,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同把市场经济看作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传统观念区别开来了。第二,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是否运用市场经济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不能认为市场经济是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必须运用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运用哪种方法,绝不能迷信“市场经济万能论”。第三,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它就不是决定社会性质的东西。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服务。因此,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讲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性质,既要采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又要用社会主义制度来规范、引导市场经济的作用方向。后面两条,是我们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所主张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根本区别。

  长期以来,经济学界一直存在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按照这一错误逻辑,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自由主义鼓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目的是想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到私有化道路上去,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那么,怎么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呢?我国国有企业旧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建立的,企业仅仅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这样的体制当然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但这不等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家所有制不是只有“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一种实现形式,还可以有其他实现形式。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主作出经营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只要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能够成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也就是说,公有制、国有企业是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就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把经营权交给企业,让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实际上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不搞私有化,而是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把所有权同经营权分开,国家保持生产资料所有权,把经营权下放给企业。在实践中,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也一直是按照这个思路展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路径更加明晰。但是,一些人却竭力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到私有化方向上去。如何认识这个问题?首先,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不同所有制有不同的产权界定,不能把反映私有制的产权看作唯一合理有效的产权,用这种产权界定来看待公有制的产权实现形式。其次,产权即财产的权利,它是一组权利,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使用权,使用权就是经营权。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清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没有任何含糊的地方。现代企业制度里讲的“产权清晰”,并不是指所有权要明晰化,而是要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即经营权)分开,把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交给企业,使企业能够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出现在市场上,成为市场主体。

  实践证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遵循。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排除各种错误思想的干扰,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巩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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