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围绕着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学术界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都同意三中全会的提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但是,怎么做,混合所有制经济才能成为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看法就不一样了。有人认为,发展混合经济,“既是为了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竞争力,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也是为了扩大民营资本的发展领域,让民营资本更多进入国有经济,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时却只字不提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发展混合所有制,只要能够做到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都得到发展,不管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得到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否得到加强,它都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了。这是值得商榷的。
2、必须全面地完整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我们先来看看宪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吧。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几条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总的规定,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经济改革的一切措施,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都要全面地完整地按照这几条办事,不能违背它,也不能只贯彻某一点而不理睬另一点,更不能破坏它。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公有制为主体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有经济为主导。这“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把它割裂开来,只讲一个,不讲另一个。现在理论界一种倾向是,只讲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是说,只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讲、甚至反对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有的甚至还主张私有化,消灭公有制经济。对这种倾向,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因为让它自由泛滥,以至成为舆论的主流,是会导致改变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的。
3、应该看到,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某个人拍脑袋主观地想象出来的,而是我们几代领导集体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得出的成果。我们应该珍惜它,认真予以贯彻。
我们是怎样确定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呢?概括说来,这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结合,得出的科学结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取得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必须“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所以,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根据这一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私有制(不管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是葬送掉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从根本上改变了改革开放前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搞私有化。
4、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一直存在着严重的斗争。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的错误倾向是主张“越大越公越好”、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存在的话,那么80年代后期以后,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主要的错误倾向就是反对公有制为主体,主张私有化了。公有制被妖魔化了,以至即使不赞成私有化的人,也不愿意站出来捍卫公有制,好像强调公有制的优越性,主张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思想僵化,不符合改革的精神,理不直气不壮。舆论一边倒了,私有化的主张铺天盖地,占领了报章杂志,俨然成为主流。这种舆论是违背、甚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的,长此以往,社会主义就会变质。
所以,谈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把“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两句话一起说,不能只讲一句,不说另一句。在当前,非公有制经济要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发展,这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但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要不要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却存在严重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更加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句话。
必须指出,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从经济上说,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包括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不管是什么性质的,都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存,而不是单一的所有制。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恰恰就是要看哪种所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毛泽东指出,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中,总有一种矛盾是主要矛盾,而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并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独有的现象,它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性质,这里决定性的问题是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在我国,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说明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是什么。必须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才能说,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仅仅讲它保证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不够的,甚至没有讲到点子上,最重要的是它应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的主导作用。做不到这一点,它就成不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强调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包括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按照这种思路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管自觉不自觉,都会导致否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进而破坏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5、我们再来看一看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怎样谈论混合所有制的吧。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在第二部分即“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思很清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措施。《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习近平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详细阐述了我们要搞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内涵及其重大意义,说清楚了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和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他指出:“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这就是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它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在宣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候,只讲它可以使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共同发展,而完全不讲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巩固和增强公有制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能符合三中全会精神吗?说轻一些,那是片面性;说重一些,是歪曲了三中全会精神,是会导致销蚀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
六、我们正面阐述一下,混合所有制经济怎样才能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
第一, 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有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或者“国退民进”,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都要发展,不是哪个要进、哪个要退。不要一提改革,就只想到如何发展私营经济,好像发展国有经济就不是改革似的。我们改革的一切措施(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要有利于发展私营经济,更要为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创造条件。壮大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这一职责往往被人们忽视、忘却了。
第二,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我国社
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在所有制结构中,必须分清主体与补充,不能“不分老大老二”。不同所有制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在混合所有制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更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结果,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这种改革就走上了邪路,犯了方向性错误。
第三,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有利于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要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发展国有经济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发挥国有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有经济引导下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新发展。为了实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应该保持国有企业的控股地位。就整体而言,不能让混合所有制成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制和利用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改革犯了颠覆性错误。
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存在严重斗争的。历史上就出现过这样的斗争。党的十五大提出发展股份制的时候,有人就利用股份制改造,化公为私,把改制当作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现在,有人又想故伎重演,想乘发展混合所有经济之机,瓜分国有资产,力图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到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的道路上去。针对这种情况,2014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会议时说,“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3月9日,他又在参加安徽代表团会议时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就指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以及需要防止的错误倾向。
我们应该记住历史的教训,全面准确地理解三中全会的决策,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