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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经济改革中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江南app网址

当前,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经济改革中去是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两次中央全会做出的决定,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关键措施。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法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为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社会,法的根本性质是不一样的。法是有阶级性的,它是统治阶级镇压敌对势力和治理社会的工具。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说,统治阶级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利用法来治理社会的。我们是通过依法治国来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法并不是像西方法学家描述的那样,是某种不依赖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东西,在我国,法是工人阶级和共产党手里的一种工具,是用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工具离开了目的就毫无意义。不能说法高于一切,应该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应该服从于人民的利益,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

依法治国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必须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去。当前,首先要把依法治国贯彻到改革中去。最重要的是要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经济改革中去。换句话说,经济改革必须依据法律(尤其是依据宪法)进行。一切改革措施都必须于法有据,不能违背法律,尤其不能违背宪法。

宪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的结果

我们先来看看宪法的规定吧。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几条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总的规定,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经济改革的一切措施,都要按照这几条办事,不能违背它,更不能破坏它。

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并不是个别人主观想象的结果,它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艰苦探索得出的结论,来之不易,我们必须倍加珍惜。

我们是怎样确定这一经济制度的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①]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②]根据这一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私有制(不管是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是葬送掉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个教训。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③]

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了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④]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这种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搞私有化。

必须指出,我们之所以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外资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的(这种“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也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是最好的经济成分(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不赞成“私有制万岁”,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那时是没有私有制的。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根本,而忘记了根本,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仿佛永远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似的,仿佛没有私有制就不行似的。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将来随着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我们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讳。当然这是未来的事。

实践证明,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正确的,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不能改变。

但是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是存在着激烈斗争的。对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并没有什么争议,斗争的焦点是要不要规定公有制为主体。近30多年我国一直有一股势力竭力想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现在,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财大气粗了,有人公开提出,要修改宪法中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去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规定。他们主张,“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建议把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改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此,我们从理论上做点分析。第一,“摆脱所有制束缚”是一种主观臆想。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而要进行物质生产,人们就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离开社会,离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不可能有物质生产的。在生产关系中,所有制是决定性的。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就在整个社会关系中占有优势,他就可以统治、支配丧失生产资料的人。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就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马克思恩格斯特别重视所有制问题。他们在《共产党宣言》里说,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⑤]“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⑥]他们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⑦]他们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摆脱所有制束缚”是不可能的。那些主张修改宪法、淡化“主体”或“主导”的人,实际上也是十分重视所有制的,否则他们为什么千方百计要去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呢?如果真的所有制无关紧要,就用不着这样急切地提出这个问题了。第二,要去掉“主体”、“主导”也是做不到的。一个存在几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总有一种所有制处于主体地位,而这个社会的性质恰恰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目的是让私有制取而代之,由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这一点,国内主张修改宪法的人羞羞答答,有时不肯直截了当地说出来,但美国政治家却是直言不讳的。例如,上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⑧]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⑨]美国政要为什么那么关心我国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呢?因为他们从阶级本能上感到只有私营经济成为主体,才能从根儿上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从而实现和平演变的目的。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是十分强烈的。也许美国政治家已经代国内主张修改宪法的人表达了愿望了吧!

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宪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不容修改。这个问题,事关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事关社会主义的命运,含糊不得。

把依宪改革贯彻到经济改革中去必须遵循的原则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们的经济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而且发展又不平衡的国情,决定了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积极作用,都需要发展。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改革都应该为它们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不能一说改革就只想着如何发展私营经济,应该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即“共同发展”)扫除障碍。不能一看到国有经济发展、壮大了,就说是改革倒退了。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发展国有经济是改革题中应有之义。所谓“国进民退”是一个伪命题,既不符合党的政策,也不符合实际。“国”与“民”都进,这才符合宪法的规定,也才是我们改革要求达到的目的。

第二,必须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表明,在所有制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是不同的,其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谁是主体、谁是补充,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性质。大家知道,根据辩证法,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事物,它的性质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自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这是普遍的现象),我们怎么判断这个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既有资产阶级私有制,又有个体经济、地主阶级经济,我们怎么说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呢?就是因为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正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否定了、抛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切改革措施都要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命运的原则问题。

邓小平一贯主张,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⑩]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1]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12]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有人主张,不要区分主体与补充,只要共同发展就可以了。理由是,在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应该区分老大老二”。他们显然把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混为一谈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确实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经济,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同样的规则下平等竞争;但在所有制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显然是不同的,任何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总有一种所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处于补充地位,这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在这个问题上,不分老大老二,是做不到的。那些主张不要区分主体与补充的人,实际上是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让私有制取而代之,不过打着“不分老大老二”的旗号罢了。这是需要警惕的。

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是违反宪法的。按照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度的规定,我们必须强调,改革的一切措施都应该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削弱、甚至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改革”是错误的。

第三,必须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3]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掌握生产资料的,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国家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调控国民经济的基本力量。党的十五大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表现。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按照宪法的规定,改革必须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然而恰恰围绕国有经济问题,舆论界存在严重分歧。改革开放以来,有的人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总是把攻击的矛头指向国有经济,把国有经济妖魔化。他们制造了许多“理论”来论证必须消灭国有经济,诸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国有经济是垄断,国有经济与民众争利,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国有经济是腐败的根源等等,甚至说国有企业是个“怪胎”,“官不官、民不民”,从根儿上就不应该存在。他们宣传“社会主义与国有不国有无关”。他们把改革的目标定为消灭国有经济,提出只要还有一点国有经济,改革就不彻底。这种观点一度成为舆论的主流,直接影响到改革的实际措施。有的地方限时出卖国有企业,把出卖国有企业当作是改革取得成绩的标志。共产党的书记以卖光国有企业为荣,自诩“卖光书记”,真是近乎天方夜谭的咄咄怪事,然而这是事实。在这些地方,国有经济大大削弱,根本不能发挥主导作用。应该说,这种改革是走了违法宪法的邪路了。

按照宪法的规定,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不发展国有经济、甚至削弱国有经济是一种失职行为。这一点,许多经济部门似乎忘怀了。这是不应该的。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国民经济的运行而言,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它有能力控制整个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方向正确、健康地运行;二是就各种所有制的关系而言,国有经济应该对非公有制经济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有能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改革应该保证国有经济这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得到增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应该成为我国改革的重要目标。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是要大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它的经济实力。没有实力,就谈不上起主导作用。

第四,必须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完整的政策,即既鼓励、支持,又加以引导。这是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而且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存在雇佣、剥削关系,这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现在有一种倾向:只注意到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的一面,忽视它同社会主义本质相矛盾的一面,在实际工作中,只强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忽视、甚至完全不提引导。这是片面的。改革应该全面贯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既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又注意引导非公有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必须克服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的倾向。

那么在实际经济工作中,谁来贯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呢?在政治上,我们靠党和政府的工作,在经济上则要靠国有经济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要实现这一职能,必须壮大国有经济的经济实力。应该看到,鼓励、支持,尤其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充满矛盾和斗争的,国有经济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就不可能执行这一职能;同时要选择正确的形式和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也是国有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经济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办事,不允许违背、破坏宪法的规定。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所有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研究改革和制定改革措施的一条底线,不容突破。当务之急是要统一思想,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经济改革中去,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改革。要同一切打着改革的旗号违背、破坏宪法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地开展。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⑧]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⑨]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9月《背景材料》。

[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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