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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之元:科斯定理:真知灼见还是同义反覆?

作者:崔之元 来源:作者博客

一、引言

  科斯(Ronald Coase)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近年来,他的理论在国际和国内均有较大影响。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所谓“科斯定理”做一个批判性的分析,以期引起国内学者的进一步讨论。本文的要点在于区分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解释。

  与其他多数诺贝尔奖得主多为多产作家不同,科斯一生著作甚少,基本上只有两篇主要论文:一是1937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本质”,二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当然数量不是关键。关键的是,科斯的著作是否包含真知灼见。

  现在流行的观点是:科斯1937的论文开创了“交易成本经济学”,1960年的论文建立了“科斯定理”。由此看来,虽然科斯著述不丰,但功绩其伟。

  但是,科斯本人对他著作产生影响的过程另有一番说法。1987年,在《企业的本质》发表五十周年之际,威廉姆森(O. Williamson)等交易成本学派经济学家集会纪念。科斯在会上发表了三篇讲演,追述他思想的发展过程。科斯的回忆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科斯强调他三十年代写作《企业的本质》的思想背景受到社会主义的影响。他写道:“我那时认为自己是社会主义者。我1932年去美国时拜见的人之一就是社会主义党的总统候选人托马斯(Norman Thomas)”。(见Coase,1988a,第88页)当时科斯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的同学勒伦(Abba Lerner),曾专程去墨西哥拜见在那里流亡的托洛茨基,并在后来与兰格一起成为“市场社会主义”的两位主要理论代表(同上注)。科斯明确地说明了他写《企业的本质》是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想论战的激发:

“列宁说俄国经济系统可以像一个大工厂那样来管理——其他一些人认为像管理工厂那样管理整个经济是不可能的。然而,在英国和美国存在看工厂,应该如何调和全俄国大工厂的不可能性与西方世界存在着工厂的现实呢?”(同上注)科斯的答案实际上是居中的。他认为:企业的存在本身就是因为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太高;但另一方面,全社会作为一个企业又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因此,“企业的本质”是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组织形态,企业的存在本身即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

  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科斯在回忆中强调:他1937年的《企业的本质》一文发表后30年内全无影响。科斯解释说,是因为他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引起广泛注意,人们才慢慢记起他1937年的《企业的本质》(同上注,第34页)。在《社会成本问题》中:高斯提出了后来被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命名的“科斯定理”。该定理是科斯成名的关键。因此,要了解科斯的思想及其社会影响,我们必须从“科斯定理”入手。

二、科斯定理:同义反覆的解释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顾名思义,是针对“外部性”问题而发的。“外部性”是一方的行为影响另一方的福利,但这种影响并不是通过一般的市场价格而起作用。例如,一个工厂A污染周围的农场B,就是A对B产生“负的外部性”的例子。科斯认为: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如对A徵税、追究A的法律责任)是不对的,因为忽视了“外部性”问题的“相对性”:“问题通常被想成是:A对B造成损害,我们应该如何制约A?但这种想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

  我们所处理的问题是相对的。若想避免对B造成损害,则势必对A造成伤害。故其真正的问题是:应该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核心所在:乃是怎样能避免较大的损害。(见Coase,1988b,第96页)

  所谓“科斯定理”,在这个例子上,就是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法律上要求A补偿B还是B补偿A,都不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因为A和B可以私下交易谈判,达成对双方最优的协议。科斯的推理是,如果污染工厂A生产后有足够的利润,使得在补偿成本后还有利可图,则即使农场B有法律权利要求A补偿,污染工厂还是会生产下去;反之,如果A有权要求B补偿,而B不愿出更大的钱收买A不去生产,则污染工厂还是照样生产。总之,最终资源配置(污染工厂生产与否),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下,与最初始的法律权利界定(或财产权)无关。

  严格说来,“科斯定理”陈述如下: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并且无财富效应,则关于外部性问题的私下交易谈判结果,与财产权的初始分配无关,而只由效率因素决定。”(见Milgrom and Roberts,第596页)

  显然,无“财富效应”的假定对“科斯定理”是必要的。因若有“财富效应”(wealth effects),则消费者财富的增减将影响他在特定价格下购买某一商品的意愿,从而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将通过“财富效应”影响最终资源配置结果。

  对于“科斯定理”的解释,可以有两大类:

  第一类解释直接从字面上引申,强调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下交易可以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

  第二类解释将“科斯定理”倒过来理解,即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将影响最终资源配置。

  不论从逻辑上说,还是科斯本人的多次直接说明,都表明第二类解释是科斯想传达的本意。从逻辑上看,科斯1937年《企业的本质》就强调交易成本不为零是理解企业的关键,故顺理成章,“斯定理”也应理解为“交易成本不为零时,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将影响最终资源配置”。例如,他1991年的诺贝尔奖演说就题为《生产的制度结构》(见Coase,1992)。

  但是,在西方和中国流行的,却是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即“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下交易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对此,科斯抱怨道:“我的论点是说明将正的交易成本引人经济分析的必要,从而使我们得以研究现实的世界。但这并不是我的文章的效果。各种杂志上充斥的是关于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定理的讨论。”(见Coase 1988b,第15页)

  当然,科斯本人对于第一类解释的流行,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他在诺贝尔演讲中,承认了威廉姆森对他的批评,即他未能对交易成本的来源、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故使得“交易成本为零”假定中的“交易成本”都包含什么项目含糊不清(见Coase,1992)。从而,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往往变成同义反覆:交易成本为零意味着一切对达成有效率的协议的障碍都不存在,故人们总能私下达成解决外部性的最有效率的协议。(见Farrell,1987,第113页)

三、科斯定理:进一步的解释

  在第一类解释的大方向上,若想超过“同义反覆”,则必然要认定交易成本虽不为零,但可忽略不计。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科斯定理的关键前提是达成和执行一个有效率的协议的成本是低的。”(Milgrom and Robert,1992,第300页)但是,我想强调的是:这个关键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与事实不符的。

  不可否认,在少数情况下,达成和执行协议的成本是低的,故“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是对现实的合理近似。美国第七巡回区法官波斯纳(Richard Posner)给过一个有趣的例子,即“无过失离婚”的新法律规定并未增加离婚率(见Posner,1993,第195页)。因按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当离婚谈判的成本不高时:法律规定何方有“过失”追究权,与最终配置结果(离婚与否)无关。

  然而,在多数情况下,达成和执行协议的成本很高,科斯定理之第一类解释不能视为对现实的合理近似。例如,在飞机上能否抽烟的协议就成本极高:如果抽烟不被允许,抽烟者如何被补偿?是叫得越凶的抽烟者被补偿得越多吗?如果非抽烟者也假称吸烟以便得到补偿怎么办?谁来补偿抽烟者,飞机公司还是非吸烟乘客?等等。显然,法律此时规定不许在飞机上抽烟就比私下交易谈判更有效率。(此例取自Milgrom and Robert,1992,第301页)另一个例子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用水问题。加州85%的水用于农业:但农业生产只占加州总产值的3%。许多人认为将水用于其他工业或居住用途将有效率得多,但法律、政治障碍重重。这也正说明了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之高(Milgrom and Robert,第298页),使得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如隔靴搔痒。

  有心的读者也许会问,上述“无过失离婚”的低交易成本和飞机上吸烟以及加州用水的高交易成本,都无非是举例。你怎知道后者是多数情况,前者是少数情况?

  答案在于,经济学的一些最新进展,证明后者是多数情况。这也与我们日常经验相符。下面是三个新的理论结果:

  (1)不完全信息的博弈论证明,当谈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时,谈判结果一般不是帕累托最优;(见Farrell,第115页)

  (2)合作博弈论证明,当谈判多于三方时,即使在完全信息下,也常常出现“空核”(empty core)解,即协议结果不是有效率的;(见崔之元,1988)

  (3)比罗(John Bigelow)证明,当有两种以上的外部性同时存在时,私下交易一般不能达成有效率的协议。(见Bigelow,1993)

  除非我们认为交易成本为零中的“交易成本”包罗万象(从而使“科斯定理”变成同义反覆),上述三个理论结果说明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不能视为对现实的合理近似。

四、结语

本文说明,“科斯定理”只有在同义反覆的第一类解释上,才是正确的。但这种“正确性”,很难被视为真知灼见,连科斯本人也不认为第一类解释是他的本意。

  被科斯认为是他本意的第二类解释,即“交易成本不为零时,财产权、法律等制度安排影响最终资源配置结果”,自然是正确的。但这一“正确性”也很难被认为是新发现。如迪斯巴所指出,并实上,高斯的批判对象庇古(Pigou),早有同样的看法(Allan Deserpa,1993)。我们更不用说,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十九世纪政治经济学家,早已发现“生产关系”和其他制度安排对最终资源配置结果的影响。

  那么,为何这种并非真知灼见的“科斯定理”在国际和国内影响这么大呢?这就超出了本文探讨的范围,相信读者自能找出其复杂的社会、思想原因。

  本文写于1993年,后收入作者《第二次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一书。

参考书目

  崔之元,《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Ronald Coase,1988a:“the Nature of the Firm:Origin,Meaningand Influence”,Journal of Law,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Vol4,No.1

  Ronald Coase,1988b: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Joseph Farrell,1987:“Information and the CoaseTheorem”,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Vo1.1,No,2。

  Allan Deserpa,1993:“Pigou and Coase in Retrospect”,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7,No,3。

  Ronald Coase,1992:"The lnstitute Structure ofProduction”,Amreican Economic Review,Vo1.82,No,4。

  Richard Posner,1993:“Nobel Laureate:Ronald Coase andMethodology”,Journal“Economic Perspective,Vo1.7,No,4。

  John Bigelow,1993:“Inducing Efficiency:Externalities,Missing Markets,and the Coase Theorem”,International EconomicReview ,VO1.34,N0,2。

  Paul Milgrom and John Roberts,1992:Economics,Organizationand Management,Prentice-Hall,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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