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美国的所有官员都是圣人级的清官,在有据可考的历史中从未有过美国的高官因为贪污腐败被逮捕入狱,每年只有一些苍蝇级的小官因为内斗举报而因为一些极小的金额被判刑。
无论你是什么肤色的人种,无论你是什么族裔的后代,无论性格多么自私,只要能在美国当上官,那就一定会成为清官,终身不贪污那种。
根据美国抓捕的贪污犯数量以及贪污金额,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美国的官场不只是众正盈朝,而是几乎全员圣人,每个人都从不考虑自己的私利,
中国文化常年教化品德,美国从来不管这个,但为什么中国官场的圣人数量远远少于美国官场的圣人数量?
因为中国和美国关于“腐败”的定义不一样。
在中国,任意吃请、白手套、隐形利益输送等全部被定义为腐败,以及被纪委纠察出来的隐形受贿方式起码上万种,早已穷尽了人类的想象力。
但在美国,只有直接给官员打钱这个才叫腐败,其他的一律不叫腐败。
这还是以前的规矩,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后直接给官员打钱在美国也不算腐败了。
在以前的美国,直接给官员塞钱这个是不行的,一旦被人举报查实那就是贪污腐败,目前美国每年还有少量官员被爆出有少量贪腐金额就是这个原因。
但美国官员的家属是可以做慈善的,比如说克林顿就成立了克林顿慈善基金会,自己的老婆希拉里担任管理人,负责资金的各项支出。
克林顿这辈子绝对没有直接收一分钱,但很多人给克林顿的慈善基金会捐了钱,至于怎么做慈善,账怎么做,由希拉里全权负责,其他人从不过问。
这个当然是合法的,克林顿总统当然不存在贪污腐败行为,给基金会捐多少钱都不能被认定为贪污腐败。
而其他不够格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官员们可以考虑去公司演讲,一小时几十万美金出场费那种,这都属于官员的合法收入,还有出书销售,私营公司老板帮忙买一堆那种,这些在中国被明确定义为腐败的行为,在美国都是合法的。
还有一个具有美国特色的腐败行为就是政治献金,这个名字一听就是贪污腐败,但美国法律明确定义是合法的。
老板选定几个政客,捐钱让他们通过民选制度担任总统州长议员等,然后这些政客回报给老板想要的东西,等政客卸任后再去老板名下企业担任高管负责“咨询”工作,进一步强化老板和下任政客之间的关系,这就是鼎鼎大名的政商“旋转门”制度。
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选举法》修正案,政治献金活动是合法的,理由是“保护言论自由”,允许法人实体和工会花费无限制的资金资助候选人,并且可以宣传或攻击某候选人。
但美国80%的政治献金出自1%的寡头富豪,谁能争取到这些富豪的支持谁就能当总统州长议员等。
根据《纽约时报》的数据,仅仅158个金主,为总统候选人提供的政治献金就占了竞选资金的50%以上,你可以认为这158个人有能力决定谁是美国的总统,至于3亿美国国民那只是背景板。
总统上台后,会回报给金主想要的立法及政策性保护,甚至如果金主需要,会直接把总统可以直接任免的政府高官的职位分给金主指定的人。
在美国,决定高级公职任命的最大因素已经成了政治献金,你没有给总统选举出过钱出过力,那新总统上台后搭建自己新班子的时候自然不会考虑你,这个很正常。
通过金钱的力量来影响国家公权力,这个在中国100%会被定义成腐败,不管你以多么冠冕堂皇的形式都不会改变其贪污腐败的本质,但在美国这是合法的,不算腐败。
只要你别傻乎乎的直接本人收钱,稍微用个白手套迂回一下,就可以保证你在美国永远是清官,这就是美国全员圣人的原因。
但这样还是太麻烦了,美国的政客们觉得不够自由。
成立基金会不够格,让白手套收钱有成本和风险,钱还是直接打在官员自己账上踏实啊,官员们不爽这种“不够自由”的制度。
于是美国的官员们就造了一个新概念,那就是事前收礼这个才算腐败,事后收礼不能算腐败,只能算“小费”。
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进行了最终裁定,重新解释了美国的反腐败法律,规定美国官员可以接受那些因他们的官方行为而给予的“酬金”和“小费”,只要是事后收取就不算腐败。
帮你们翻译一下,写的还是很直白的,表面遮掩工作都没做。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书:
贿赂需要有非法交易的证据,而酬金则可以是对过去帮助的回报。
官员可以因贿赂被起诉,但如果没有非法交易的证据,仅因接受过去的报酬则不能被起诉。
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诺撰写意见时表示: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联邦法律是否将州和地方官员在事后接受酬金视为犯罪。
“答案是否定的。”
联邦检察官对法律的解释使公职人员“陷入困境”,他们不得不猜测哪些礼物是合法的,或者说是可收的。如果猜错了,这些官员可能会被判处最高10年的监禁。
“贿赂”是指在官员执行某项未来官方行为之前支付或同意支付的款项,旨在影响官员在该未来官方行为方面的决定。相比之下,“酬金”通常是指在官员执行官方行为后支付的款项,作为感激之情的表示。
卡瓦诺大法官还表示:
虽然“美国法律通常将贿赂视为固有的腐败和非法行为”,但“酬金”和“小费”是另一回事。有些可能是“有问题的”,而另一些可能是“司空见惯的,并且不会带来任何负面情况”。
卡瓦诺大法官还举了其他例子:
比如学生家长在学年结束时为教师送上礼品篮,以及大学校长向在活动中发言的市议会议员赠送一件运动衫等等。
这些例子都能表明,“官方行为后的酬金与官方行为前的贿赂不同。贿赂会破坏官方行为——这意味着官员采取这种行为是为了私人利益,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本案的问题是,(联邦法律)是否也将州和地方官员接受礼金——例如礼品卡、午餐、牌匾、书籍、相框照片或类似的东西,作为公务行为后表示感谢的象征,定为犯罪。答案是否定的。”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上还写道:
有些小礼品也可能会带来麻烦,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很正常的,可能无伤大雅。
界限总有模糊不清的时候,尤其是很多地方官员还有其他兼职。
美国最高法院这次对反腐败法律的解释,将彻底解放美国官员身上的最后一丝不自由。
从今以后美国官员连白手套都不需要找了,也不需要等几年旋转门再收钱那么麻烦,在任期上就可以收钱,只要别给私人老板办事前收钱就行。
先用手中职权给私人老板把事办了,然后再收私人老板钱,这个就不算贪污,最高法的解释中甚至贴心的说了该收钱的行为可以是因为“官员执行某项官方行为”,只要是事后收就行。
美国的腐败制度,至此更加完善了。
最高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裁决,在中国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放在美国语境下是解释得通的。
因为如果政治献金制度不算腐败,那官员事后收钱当然不应该算腐败,两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而且大法官自己也是人,普通人,不是圣人,也有私心,也希望过上好生活。
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经常和得克萨斯州亿万富翁哈兰·克劳一起豪华旅游,所有费用由哈兰·克劳支付。
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经常乘坐保罗·辛格的私人飞机,和对方一起去阿拉斯加钓鱼。
这些只是沧海一粟,美国的大法官经常参加社会名流的宴会,和富豪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平时接受一些吃请和小礼品只是“正常”人际交往的一部分。
按中国规矩这都是贪污腐败,被查到直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判刑,但按美国大法官的规矩,你总不能让我下班后连参加社会精英举办的派对都不允许了吧,那这大法官当得也太没劲了。
身为大法官,坐一下朋友的私人飞机,由朋友安排下来几次豪华旅游放松下,怎么就算腐败了呢,我又没有因为这个故意枉法。
所有的宴请都是因为富豪的事后感激,双方你情我愿,是正常社会交往。
从今以后美国官员的圣人率更高了,甚至在美国当官你想犯下贪污罪都很难,在中国严重到双开判刑的罪责,在美国那都是“事后感激”。
这种行为让我想起了当年的明朝,官员们为了众正盈朝,把贪污腐败美化成“冰敬”、“炭敬”等。
送钱行贿这是万万不行的,但送冰敬炭敬这个是可以的,不算腐败,甚至形成了朝廷官员的规矩,什么官该送多少钱,都是有行情价的。
就连下面的小吏,办事都要收“差役银”。
但这些都不算腐败,明朝末年就没有几个官因为贪污腐败被查处,全体“清流”。
只要重新定义腐败,那就没有腐败。
贪污是人之本性,圣人虽有但数量极少,大部分官员都是因为畏惧刑罚才被迫当清官的,但你只能依赖这些人管理国家,不管你什么体制都不可能改变人性,所以只有勤抓贪官才有可能让那些不是圣人的官被迫当清官。
就以中国为例,这些年每年都会抓几个省部级的大老虎,隔几年甚至会抓几个副国级的超级大老虎,副国级那可是通天的官了,逮到照样抓。
但在90年代的时候,中国可没抓过几个高级贪官,每年也就抓一些苍蝇级的贪官交差,动一个省部级那都是惊天动地的大事。
如果按抓捕的贪官数量、级别和贪污金额来计算,90年代的中国远远比今天清廉,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2024年的中国比1994年的中国那要清廉的多。
抓捕并公示的贪官数量越多,级别越高,则代表这个国家越清廉,绝不是反过来,因为贪官的滋生是无法避免的,只有勤抓狠抓才可能遏制。
明朝末年没有一个大官是因为贪污罪被抓的,个个以清流自居,人称众正盈朝,这能代表明朝末年很清廉吗?
美国这么多年没有一个高官因为贪污罪被抓,这不能证明美国官员全体圣人,也不能证明美国清廉。
恰恰相反,我觉得这种失去了抓贪官能力的国家非常可怕,已经形成了制度性腐败,一群贪官趴在国家身上慢慢吸血。
当然这种制度性腐败也不是完全没有自己的优点,就算以美国这次的新规矩,那美国的官员也必须事后收礼,杜绝了官员收了礼不办事的这种欺诈行为,维护了美国官场的规矩和声誉。
所以美国大法官说事前收礼才算贪污腐败,事后收礼则算“酬金”和“小费”,某种意义上好像也确实有点道理。
当然这种道理中国是不认的,而且要是按中国的规矩,美国的那九个大法官全都算贪官,全得被纪委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不把那九个大法官双开判刑,中国那些没敢直接收钱,私人飞机也没坐过,豪华旅游也没玩过,接受私人老板一点吃喝宴请娱乐活动就被双开判刑的厅长们,多冤枉啊。
但在美国,那些大法官不仅是清官,还能修改法律,改变关于贪污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