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国骂涉嫌强奸威胁
作者: 方鲲鹏
我在写《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转的玄机》一文时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以为翟与电话接线员交谈后,接线员向警察报案,然后警方和法官以恐怖威胁的名义对翟实施逮捕监禁。翟田田看到这篇文章后想找到我,告诉我更多细节,遂通过几种渠道和我联系上了。我请他将这起案件的警察报告扫描给我见识一下,看了之后我不仅大吃一惊,还对警官、法官、检察官们的“敬业”表现,大开了眼界。
2010年4月15日上午10点48分,翟田田拨打了史蒂文斯技术学院的电话总机。他有点事要找学校的国际学生办公室,但是记不起那个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所以就打给了学校总机。接电话的是帕特里克(Patrick Fitzgerald),他们俩平时虽没有什么来往,但还互相认识。帕特里克在帮翟田田把电话转到国际学生办公室前和他聊了几句,随后翟田田就与国际学生办公室的人去谈他要谈的事了。翟田田万万没想到他和帕特里克间的这场约二分钟的聊天给他带来了无妄之灾。
我把警察报告扫描件附在本文之后。从警察报告可以知道,有一位校警(Collazo) 科拉佐先生当时不在他的警察办公室,而是在学校的电话房。帕特里克与翟田田聊天后就把交谈内容“透露”(“透露”是这份警察报告上用的词)给在旁边的科拉佐。从警察报告的记录来看,帕特里克没有说翟田田有恐怖威胁言论。然而这位科拉佐警官反恐警觉性奇高,立刻将这事报告他的两个上司。从翟田田上午10点48分打进这个电话,到科拉佐11点39分完成警察报告,总共51分钟。而在这期间发生了翟与帕特里克聊天,帕特里克同科拉佐闲谈时把和翟交谈的内容透露给后者,科拉佐向两位上司报告,警察部门作出将翟田田依照现行罪犯逮捕的决定,以及科拉佐完成了警察报告等等这么多的事。
警察报告上有许多栏目是案件有关的识别问题及其供选择的答案,回答时只需在适合的答案上打个记号。这份警察报告对绝大部分识别问题的选择是“不适用于本案”(N/A),少量适用的问题及其回答如下:
栏目60问:有无证据;回答:没有。
栏目61问:有无需要搜集的证据;回答:没有。
栏目67问:犯罪状态;回答:现行犯罪。
栏目68问:案件状态;回答:在调查中。
警察报告中最关键部分,是事实陈述。我把其中有关翟田田恐怖威胁的文字一字不漏地抄在下面(有两个音同字不同的拼写错误,正确的拼法放在旁边的方括号内):
He than [then] said that they would know he was serious when he “would burn the school down to the ground”. Then he said it was just a figure a [of] speech.
翻译成中文是:“他然后说当他把学校烧倒后他们会明白他是认真的。接着他说这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不能从字面来理解。”
然而按照翟田田的表述,他当时的意思是:当他通过起诉和上电视台使学校名誉扫地后他们会明白他是认真的。翟在这里用的动词词组“burn down”,如果没有前后文单独列出的话,意思是“烧倒”。但用在不同的句子组合中,则有不同的意思,可以完全不存在“烧”的字面意义;像警察报告中的那句话,如果加上“起诉”、“上电视台”这些上下文,就完全没有“烧”学校的意思。翟田田自己也怕“burn down” 这个词组引发歧义,所以又赶紧向帕特里克补充说明这个“burn down” 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不能从字面来理解。
因为这份报告中的事实陈述部分并非接听电话的帕特里克直接叙述,而是警官科拉佐转述,所以我原来以为这是一个通话双方各自表述的事件,现在看来可能不够全面。如果帕特里克对科拉佐的转述的正确性有异议的话,就可能成为一个三方各自表述的事件了。究竟哪一个是真版,留待法官去决定,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个恐怖威胁的罪名纯为空穴来风,因为无论取哪一方的表述都看不出翟田田有恐怖威胁的意思。
姑且把翟田田的表述放到一边去。按照警察报告的表述也构不成恐怖威胁,因为这个表述中很清楚地道明,“他(翟田田)说这(burn down)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不能从字面来理解。” A figure of speech在所有的英语辞典里都解说为“脱离其字面意义的比喻”,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帕特里克没有认为翟田田恐怖威胁,没有向警察报案。如果是他报的案,则警察报告栏目33上列出的报案人必须是帕特里克,但现在我们看到这上面报案人是科拉佐警官。
这一事件的报案人不是与翟田田交谈的帕特里克,而是听到传闻的警官科拉佐,其中隐藏着猫腻。如果帕特里克先生自己去报案,法律程序要求他作一个誓言,内容是:“我宣誓,我所作的陈述都是真实的。我明白如果我陈述中的任何部分有意识地作假,我将受到惩罚。”在这样的程序下,他报案的陈述是证词、是证据,一旦以后发现他故意作了不实陈述,就是犯了伪证罪。由于帕特里克没有报案,若以后的发展证明翟田田案是一起冤案,即使证明所谓的恐怖威胁实际上是栽赃,也没有人须对此负法律责任。这里的逻辑(猫腻)是,如果帕特里克作了不实表述,那是他同科拉佐在电话房闲谈时说的,不是在宣誓下的证词,所以不负法律责任。而科拉佐则是转述帕特里克的话,哪怕这些话是捏造的,但因为不是科拉佐自己说的,所以也不必负法律责任。
像这类间接听说的证据,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术语,称为传闻证据(hearsays)。法律规定除了极为罕见的特例外,传闻证据不得作为证词,也就是不得作为证据。由于直接从帕特里克处获取陈述,或通过科拉佐转述获取陈述,两者在困难程度上没有区别,所以这个案子中的传闻证据绝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罕见特例,不能成为证据,仅仅是传闻而已。
因此,这份警察报告清楚地告诉我们,翟田田不是因言获罪,是因传闻获罪。
后退一万步,最最起码的底线是警察相信他们声称的恐怖威胁是真实的。但是,警察自己写的报告证明连这样的一条底线也没有。报告上栏目60没有歧义地注明:没有恐怖威胁的证据;栏目61进一步说明,警察认为连潜在的证据也不会有。这纯粹是为了逮捕而逮捕,与恐怖威胁是否确有其事全不相干。
更新奇古怪的是,翟田田在这份警察报告中的身份居然是受害者。报告栏目26和27要求填写受害人的姓名和地址,这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翟田田的名字和他当时的住址。当我在电话里向翟田田指出那份报告把他列为受害者时,他以前从没注意到,赶忙在电话那头查看了一下,然后声含苦涩地对我说:“它说的一点不错,我确确实实是个受害者。”
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法官仅仅凭一份法律上无效的传闻证词发布了逮捕翟田田的命令。
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检察官仅仅凭一份法律上无效的传闻证词要起诉并处翟田田5年以上的刑期。
司法系统把一位学生,一位博士候选人以恐怖威胁罪名扔进大牢就像玩儿戏似的轻率随意。我感到恐怖。
翟田田的案件使我联想到美国的国骂。大家知道“Fxxx you”是美国的国骂,比照翟田田的案例,不容置疑国骂涉嫌强奸威胁。水果是一个集体名词,其本身不特指某一种水果,所以苹果是水果,梨子也是水果。在名词性质上恐怖威胁如同水果,也是一个集体名词,纵火威胁是恐怖威胁,强奸威胁也是恐怖威胁。所以,可以用恐怖威胁的罪名逮捕和关押国骂者。
2010年3月23日,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历史性的医疗改革法案仪式上,副总统拜登熊臂猿展式地拥抱奥巴马时,口出一个大国骂。(注:拜登拥抱奥巴马时说“This is a big f***ing deal!”由于他忘了关身上的麦克风,致使收看现场转播的电视观众也听到了。)这位副总统先生还真胆大妄为,连“Just a figure of speech. ”(不能从字面来理解)也不加一句。尤其不可思议,现场警察和特工们居然个个只顾在一旁偷着乐,没见哪个上前拿下拜登。相较于史蒂文斯的警察之敬业,他们真是没得比。
如果认为国骂是男士们的专利,可就大错特错了。麦当娜在她红得发紫的巅峰时期,有一晚演出时,一口气连爆13个国骂。其声响堪比开机关枪,干净利落,清脆响亮。其威力则机关枪唯有自叹勿如。只见台下男男女女个个恐怖得举起双手,歪歪斜斜的,站不能站、坐不能坐的模样,一忽儿向左歪几下,一忽儿又向右斜几下,真是恐怖万状。
男士高贵如副总统拜登先生,都不能免俗;女士耀眼如巨星麦当娜淑女,国骂起来盖过壮丁。我保守点估计,全美国至少一半成年人由于犯了国骂恐怖威胁罪,应当被关进监狱。
翟田田被以涉嫌恐怖威胁的罪名关进了监狱。他对我说,被关进去后,痛苦、绝望、无助、愤怒,这些感觉都有,也很强烈,但压倒一切的感觉是:恐怖,恐怖,恐怖。那是一种由内而外,向全身扩展的恐怖,是一种使思想麻木,脑袋一片空白的恐怖。他不知为何缘由被警察抓来关进这里,在被关押的4个月里,警方、检方、狱方、法官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曾问过他同帕特里克的对话内容,甚至连这个电话的事也从未提起。翟田田是在被关押一个多月后,才第一次看到本文介绍的警察报告,才知道被抓被关是因为这个电话。
我支持翟田田在这一事件上维权,讨回清白。人们存在政治倾向、意识形态、种族、肤色、学术流派、社会地位等等的不同,然而在诸多的不同中我也想象不出有对翟田田事件漠然处之的理由。支持翟田田讨回公道,有助于减低这种事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的风险。支持翟田田不是反美,不是同美国政府过不去。恰恰相反,是在帮助美国,是在帮助美国政府重新审视将美国引向“反恐的恐怖国家”之途的治国平天下政策。在911事件前,法官可以仅凭一句传闻就发布逮捕令的事,基本上没有可能性。
科拉佐警官在2010年4月15日上午11点39分完成警察报告后,就凭这个报告向镇法院申请逮捕令,当天下午法官批准逮捕翟田田。逮捕令的故事我拟另撰一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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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翟田田事件的警察报告
方鲲鹏按:这是一份没有“Confidential”印记的警察报告,因此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记录。传上网前除了屏蔽翟田田的社安号和生日外,其余一切均保持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