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反腐没有发动普通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
姚永明 徐元宫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同时,分析并汲取苏联反腐败实践的特点和教训,对于我们深入领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苏联反腐败实践的特点和教训
早在苏联建政初期,贪污腐败现象就已经出现。应当说,苏联领导人曾经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特权和腐败现象的危害。在苏共领导人中,安德罗波夫是力主并践行反腐败的代表人物,他在担任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和苏共中央总书记时,曾经对腐败分子进行过打击。纵观安德罗波夫执政时期以及后来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苏联反腐败实践的具体做法及其成效,可以总结出苏联反腐败实践的特点和教训:
第一,苏联反腐败实践主体单一,主要依靠国家安全委员会等国家机器的力量反腐败,而没有发动普通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
尽管布尔什维克党最初是依靠水兵和民众的力量夺取了政权,后来也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先后赢得了国内战争、反击外国武装干涉以及伟大卫国战争的胜利,并且正是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实现了对美国的战略平衡,但是,其治党和反腐败实践却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
曾经担任过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的菲·博布科夫在其回忆录中揭示:“铲除腐败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必须广泛依靠各种力量。我们认为,党中央应该发表致全体党员的公开信,除了指出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之外,还应该号召广大群众起来与腐败现象进行斗争。”“与安德罗波夫商量之后,我们立即就此问题向中央提交了一份具体的建议”,然而,“像往常一样,建议被搁置了。这封信在党中央的各个部门之间辗转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最后变成了一个没有任何效果的死文件。”
莫斯科从事创作活动的知识界,曾设想创建一个反对腐败现象的社会委员会,一个非官方的独立组织,利用他们在群众中的威望,可以在铲除中央和地方的腐败行为方面做一些事情。然而,这一提议遭到了苏共高层领导人的否决。
第二,不注重制度建设,反腐败实践容易受“一把手”的直接干预和影响,往往随着领导人的更替或其主观意志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赫鲁晓夫的下台和勃列日涅夫的上台,曾经被取消的部门管理原则得以恢复,管理机构变得日益庞大,官僚主义也日趋严重。部委数量剧增,到20世纪80年代初已增至160个。仅苏联部长会议所属的64个部和20多个国家委员会及直属机关的正副部长级领导干部就达800多人,一件普通公文的传阅往往需要几个星期甚至一两个月的时间。之前被限制的一些特权得以恢复,享受特权的人数也随着机构的不断扩大、膨胀而剧增。这些为腐败现象的滋生及愈演愈烈培育了土壤。
由于不注重制度建设,所以苏联的反腐败实践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这首先表现在容易受“一把手”的直接干预和干扰,
1982年5月31日,在苏共中央多个部委的参与下,调查人员起草了一份报告,证实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先前提交中央的有关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领导人梅杜诺夫大肆收受贿赂等情况的报告内容属实,安德罗波夫提出应当逮捕并审判梅杜诺夫,但是立刻遭到了勃列日涅夫的断然否决。一直到勃列日涅夫去世之后,梅杜诺夫才被开除出苏共中央委员会。
苏联反腐败实践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还表现在随着领导人的更替,反腐败实践往往就中止了。比如,随着安德罗波夫的去世,一系列案件的侦查工作也戛然而止。
第三,不重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
事实上,早就有人揭露过梅杜诺夫管辖的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苏维埃俄罗斯报》曾披露过该边疆区的一些真实情况,可是,苏共中央书记齐米亚宁出面将该报负责人狠狠训斥了一通,认为报纸上所发表的文章考虑不周,背离了苏共中央的立场。博尔金在担任戈尔巴乔夫的助手之前曾在《真理报》农业专栏担任编辑,因为刊发了一些批评乌兹别克的文章,而受到勃列日涅夫助手的批评以及乌兹别克中央第一书记拉希多夫的教训。
第四,没有对僵化的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革,制约了苏联反腐败实践的开展和深入。
苏联的政治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和缺陷。首先,在苏联,除了苏联共产党之外没有其他政党存在,因而苏联共产党不受其他任何党派的监督和约束;其次,苏共党内监督几乎缺失,中央监察委员会等机构往往发挥不了其应当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再次,长期的领袖高度集权制、党政官员上级任命制、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特供制等体制弊端浊化了苏联的政治生态,直接使上下级官员之间形成了一种近乎人身依附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苏联反腐败实践很难真正开展起来。
第五,苏联反腐败实践没有抓准对象。
苏联反腐败的对象往往聚焦于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人,而不是党政高层官员。
曾担任戈尔巴乔夫助手的博尔金一针见血地指出:“富有经验的党的领导却努力把所有的批评引向党的、经济的、苏维埃的基层官员。如果分析一下各个人民代表特权问题委员会的工作,就会一清二楚:最高领导集团没有受到检查。”
由于没有科学地解决好由谁来反腐败、怎样有效地反腐败以及究竟反谁的腐败等问题,苏联反腐败实践很难取得真正的效果。
科学有效地推进我国的反腐败斗争
应当说,中国共产党人早就注意到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生和存在的严重问题,早就注意到苏联体制的种种弊端和缺陷。
在1956年苏共二十大之后,毛泽东就强调指出:“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
1985年,邓小平对苏联体制的弊端也作过清醒的论述:“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
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
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会议公报,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对于在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
1.科学地解决了“应当由谁来反腐败”的问题,即反腐败实践主体的问题。
苏联反腐败实践主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务部等国家机器的力量反腐败,而党组织、党的监察机构及其领导人往往不是反腐败实践的主体,反而是腐败分子的说情者和庇护者,甚至自身就是腐败分子;没有发动、依靠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起来反腐败,将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排除在反腐败实践主体之外,这势必会极大地弱化反腐败的效果。
而我国的反腐败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则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我国反腐败实践的主体,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这里非常清晰地明确了我国的反腐败实践主体,具体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政协和审计机关,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各社会团体、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科学地解决了“应当反谁的腐败”的问题,即反腐败实践客体的问题。
苏联反腐败的对象往往聚焦于地方和部门的官员,而不是苏联党政高层领导人,特别是位高权重的高级领导人往往不在反腐败对象和客体之列。当调查材料涉及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或其亲属时,调查活动往往会戛然而止,或者被安排异地任职,哪怕其犯罪事实和证据确凿。
而我国的反腐败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则坚持“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因此,既切实解决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又坚决查处了一大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其中不乏省部级领导干部、中央委员甚至政治局委员、常委。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这里非常清楚地明确了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位高权重的党政高级领导干部,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无一例外地要被追究责任,受到严厉惩处。而且强调重点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3.科学地解决了“应当怎样反腐败”的问题,即反腐败的方式方法问题。
苏联的反腐败实践方法不当、措施不力,导致其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亡党亡国。
而我国的反腐败实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断消弭体制缺陷、堵塞制度漏洞,重视发动、依靠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力量。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更加重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科学而高效地治标,从而为治本赢得了时间。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全面而翔实地细化了反腐败方略和措施,如:进一步细化了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责和义务;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责和义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普通党员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责和义务;强调在反腐败斗争中要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新闻媒体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监督、警示和教育作用;强化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形成了多维度、多层次、立体式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新形势下科学而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这一部署不仅立足于现实,更放眼未来,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只要我们能够切实地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居安思危,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够成就更加辉煌的伟业。
原标题:汲取苏联教训,科学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