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巴拉克·侯赛因·奥巴马先生:
由于过去的历史原因和当时的国际政治原因,您的前任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私下谈判,把琉球群岛和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一部分岛屿私相授受给日本管理的行为,没有得到同盟国的授权,没有经过联合国讨论和联合国大会决议,违背了同盟国签订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背叛了同盟国的盟约、违背了《联合国宪章》、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法执行程序,严重侵犯了琉球群岛居民的民主权利、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违背了国际公义道德,犯下了的不容原谅的错误。
虽然,美国一再表示,美国移交给日本的是“施政权”,不是主权,主权由当事国解决,美国对主权不表示立场。但是,因为美日之间私相授受他国领土管理权的错误,客观上导致了中日关系的严重障碍,并由此错误可能引发中日两国之间发生争夺领土领海的战争,成为严重威胁太平洋地区和平的危险隐患。美国这种不负责的行为,给美国在国际上留下了非常不良的形象。
所以,请您为了维护美国的国际形象、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权威出发,动用美国总统的权力和应该担负的义务,为了维护世界正义与和平、为了开创未来文明世界的新秩序,主动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尊重同盟国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从您这届政府开始,停止这种非法行为和对中国的侵权行为。并且,希望您纠正您的前任的错误行为,以营造美国的新国际形象。美国如果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按照国际法、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宪章》,进行必要的纠正和处置,不仅威胁亚太地区和平,美国也必将为此付出的巨大代价,这是不言而喻的。
在此,并附上我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关于对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私相授受他国领土违法行为的控告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汤闯新
2010年10月30日
并附文:
关于对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私相授受他国领土违法行为的控告信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虽然长期致力于与日本睦邻友好和平相处的政策。但是,近年来,日本罔顾历史真相,自以为可以挟持美国和《日美安保条约》,步步蚕食中国领海领土,愈来愈显示出侵略扩张野心。不断在中国的固有领土进行对中国人民的挑衅,而且,竟然要在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进行与美国军队的夺岛演习,并宣布在2011年3月要把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收为“国家财产”。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公然挑战,是逼迫中国再次走上抗日战争道路的公开挑衅行为。
值此中日关系进入这样的危机时期,中国在做好一切必要的应对准备的同时,期望联合国主持正义,寻求法律与和平解决的途径,避免局势更加极端恶化。因为中日关系现在的危机,产生的根源是美国把中国的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以及联合国授权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位于日本西南诸岛屿的管理权私相授受给日本造成的。虽然,美国一再强调移交给日本的是“施政权”,不是主权。但在客观上已经造成对中国和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的主权侵害。现在有必要正本清源,恢复历史本来面目,以正视听,还以国际社会之公道。
正因为美国在处理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中国的钓鱼岛……等岛屿问题时的严重过错,造成了现在中日两国之间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我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你们提出对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的控告。我的控告理由是:
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在处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以及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位于日本西南的诸岛屿时的行为,存在着如下的严重过错:
一,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中国钓鱼岛……等岛屿管理权的做法,违背了二战时美国与同盟国在1943年签订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签订的《波茨坦公告》。
二,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的做法,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公义,以及国际公约道德中的他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主权应当得到尊重,不得私相授受的精神与法理。
三,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私下达成的协议,是美国违背了与同盟国之间的同盟条约的行为。美国把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等岛屿私相授受给日本管理,没有得到原同盟国中其他盟国的同意和许诺。
四,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钓鱼岛……等岛屿管理权的做法,严重地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竟把同盟国的领土主权交给敌国管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说明,敌国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日本系二战中与同盟国作战的主要敌国。美国的行为,不仅是对盟国的一种背信弃义,更是一种出卖,是对《联合国宪章》的公然蔑视。
五,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钓鱼岛……等岛屿管理权的做法,严重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违背了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居民的主权民意。把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位于日本西南诸岛岛屿私相授受给日本管理,侵害和践踏了当地居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如果美国要把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的管理权交给日本管理,必须像当初美国受联合国委托进行托管的北马里亚纳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群岛、帕劳岛和马绍尔群岛的主权处理方式那样,进行当地居民的全民公决同意之后方可实行。
六,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权的做法,未曾征得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的当地居民同意,把他们的主权和领土私相授受给日本的做法,又违背了美国国内的宪法和法律中关于民主和尊重民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七,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钓鱼岛……等岛屿管理权的做法,也违背了联合国授权美国托管的法律。美国与日本私相授受他国领土管理权,程序上也属于违法。联合国在1947年,将琉球群岛……等位于日本西南诸岛交给美国暂时托管,如果美国要交出托管权,怎么交?交给谁?……等一系列问题,应当依法先由联合国大会表决做出决议,而不是美国与日本之间的私下谈判就可以决定的。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私下谈判,随意决定托管事务的做法,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一、联合国关于一切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大会行使之。二、托管理事会于大会权力下,应协助大会履行上述之职务。
综上所述,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的有关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大东诸岛和钓鱼岛……等岛屿管理权的所有协议及其做法是非法的无效的。我们对此表示极大愤慨,并对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践踏《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公约的行为,对他们私相授受他国领土主权的违背国际公德和国际法的非法行为,向你们提出控告。要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一,联合国立即举行紧急会议,现在及时行使其权力,对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私相授受他国领土的错误行为进行制止,并对美国与日本已经进行中的各项与此相关行为给予中止性干预和纠正,以避免危机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二,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从法理上纠正美国擅自决定把他国领土私相授受给日本管理的非法行为,以张扬联合国及其《联合国宪章》之应有的权威。
三,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要求联合国和海牙国际法庭裁定,对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地居民实行在联合国监督之下的民意主权公决,以便其自由决定其命运和其主权归属。主张和尊重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居民的行使主权的基本人权,坚决支持和尊重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居民对自己主权的民主自决行为。如果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的居民公决,要求自主独立,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坚决支持他们的正当要求。
四,将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主权归还中国。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1562年的明朝,时任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中,就已经把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中国领土,纳入了中国的防区。千百年以来至今,中国台湾和福建的渔民世世代代都在钓鱼岛和钓鱼岛附近打渔、生产、生活。
从地理位置及其海沟的形成状况表明,钓鱼岛也属于中国大陆板块,与日本岛屿的地理板块不在一个板块上。也就是说,从地理位置的构成属性来说,钓鱼岛也无可争议地属于中国领土。
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也应当随同台湾一起归还中国。
五,一旦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居民对自己主权的民主自决行为实现后,如果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要求独立,根据《波茨坦公告》的第十二条规定,琉球群岛、大东诸岛……等岛屿“成立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即现在只存在着的美国军队及其军事基地必须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和《波茨坦公告》之规定“当即撤退”。日本的自卫军和警察也必须立即撤离。
我们期望联合国以行动实现《联合国宪章》之精神和其所阐述的原则:“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汤闯新
2010年10月1日